分析钓鱼岛中日钓鱼岛不足解决办法

更新时间:2024-02-26 点赞:21260 浏览:948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钓鱼岛散布在北纬 25°40′到 26°及东经 123°到 124°34′之间,与中国大陆浙江省温州港距离 192 海里。由于其蕴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加之其拥有特殊的地缘位置,使得其在岛屿的归属和划界中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就使得其归属问题成为中日两国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所以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尽快找到问题的解决方式,以避免态势的进一步恶化。

二、钓鱼岛争端的解决方式

(一)武力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传统上可以划分为武力解决方式与非武力的解决。传统的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①这种“诉诸战争权”是国家不证自明的天然权利,是国家与生俱来的固有的权利。正如崇尚自然法的近代国际法之父——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所说的,“自然法原则中的任何内容都决不反对战争”,“如果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②
但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在现实中,“从钓鱼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及其在中、日、美三国相互关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武力方法实际被应用的可能性却不是很大。

(二)非武力方法

1. 政治方法

然而对于争端解决的结局来说,一切外交方式,其结果往往为双方的互让与利益的折衷,而不会是全得全失的结局,因为在无法通过实力压制对方的情况下,全失的结局是争端当事方都无法接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是中日两国在东海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将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捆绑解决”还是“分别解决”,亦需中日双方做出选择。对中国而言,选择后者更为有利。如果选择“捆绑解决”,中国在整个争端解决的谈判中可能需要面临比单独解决钓鱼岛争端更多的困难。首先,目前钓鱼岛处于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下,且日本一直不承认钓鱼岛存在领土归属问题,因而,采用这种解决方式就意味着日本须承认存在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的事实。由于事关国家主权,日本可能不会轻易改变其一贯的主张,这样会使谈判从开始就陷入僵局。其次,采用捆绑解决方式,会使解决争端的谈判更加复杂。

2.法律方法

与外交方法相对比摘自:毕业论文答辩流程www.618jyw.com
,法律的方法更注重于对于固定规则的是使用,因此,在对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运用的过程中,更能够让双方得到平等的对待,其结果在形式上也是更为公正,而且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更加容易接受的。而且随着现代国际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院也是在逐渐的完善,在一些重要的国家间领土划分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作出的判决也是较为让人信服。而且法律的方法解决通常具有彻底性,高效率,低成本等显著的优势,因此对于中日双方来说,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双方有关钓鱼岛的争端,最佳的选择无疑是法律的方法。 “
三、 结论
从上文中,我们归纳出了两种解决方式,武力和非武力,结合当前的局势和以往的经验,当前对于中日双方来说,最理智的选择莫过于运用政治外交的方式,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我们都有着共同的利益,所以进一步密切合作,对于双方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中国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和丰富的资源,所以对于日本来说与中国的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失去了中国这个经济贸易伙伴,对于日本来说,将是巨大的损失。所以双方应积极加强沟通,立足长远,互相理解,互帮互助,秉持着诚信的原则,用真诚的态度缓解双方的矛盾,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共赢的目的。
注释:
①王铁崖, 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

5. 236.

②[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美)坎贝尔英译.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

5. 50.

参考文献:
Choon- Ho Park. Continental Shelf Issues in the Yellow Sea and the East China Sea [Z]. Kingston: University of Rhode Island, Occasional Paper, No. 15, 1972.
罗国强, 叶泉:《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 J]. 当代法学, 2011, ( 1) .
[3] Leo Gross.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Vol. ) [M ] . New York: Oceana Publications, 1976
[4] [日]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 年版.第279 页.
[5] 宋玉祥:《中日钓鱼岛争端之解决的国际法问题研究》(Research on the Settlement of Chinese-Japanese Diao yu tai/Senkaku Islands Disput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6]余民才.《国际法专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7]汉斯·凯尔森,王铁崖.《国际法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8]苏晓宏.《大国为什么不喜欢国际司法》[J].法学,2003,(11):52.
[9] 国际法院的报告( 2003- 2004) [ R] . A /59/4.
[10] Shabtai Rosenne. 《The Law and Prae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1920- 1996 ( Vo .l )》 [M ]. The Hague: 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11] 张辉:《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2]王铁崖, 主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

5. 236.

作者简介:陈禹汐,女,(1991——)吉林辽源人 本科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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