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浅析我国权不足与完善设计

更新时间:2024-02-06 点赞:30798 浏览:14295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权设置垄断、权力广泛,缺乏制约,救济不力,必须明确界定权的性质,科学配置权力的范围,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权;法律;控制
中国的机关林立,种类繁多,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不必讳言,中国权也是当前颇受诟病的国家权力。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的权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检讨,认真查找病根,以求找到治理的良方。本文剥离中国制度的合理因素而仅着力于评价现行制度的不当,并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角度出发谈谈对权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权存在的不足

1.法律体系不统一法律冲突严重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恩格斯曾指出的:“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①但是我国在权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冲突及其严重,根本谈不上内部协调。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算是司法工作人员。可是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第94条却赫然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可说是“明目张胆”的打破了原来的宪政安排,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给实践工作造成极大的混乱。权的所谓双重属性论调的直接依据就是本条规定,给权的扩张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权背离了行政权的本质而无限的干预社会生活,这也是当前权遭到颇多批评的根本原因。
其次,机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范,案件只能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这样的法规、规章来指导实际工作。这就使工作所依据的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而且与国家的宪政精神、法律体系多有相悖之处,致使权运行不畅,降低了权的威信,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侵蚀了国家法治的基础,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法学专家、社会公众的一致批评。

2.权力设置垄断缺乏制约

当前,我国除一般机关之外,还设有专业机关。这些专业机关在业务上受机关的领导,而不受地方机关的管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对权进行了分解,但从总体上说,我国权的设置国家高度垄断的状况依然非常显著。更为重要的是权的范围及其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公民的一生,而且这些权力受到的法律制约微乎其微,可以说是最具扩张性和自由性的国家权力,这是严重违反现代法治原则的。机关在刑事侦查方面拥有地采取侦查行为的权力,既不受民事诉讼的制约也不受行政诉讼的制约,而刑事诉讼却明确加以排除,这对国家权力的制衡是一个极大的破坏。在行政执法领域,机关的权力也同样巨大而缺乏制约,其内容之广泛是极其罕见的,并且由于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高度混一,机关在行政和刑事之间游刃有余的游走于两者之间,最大限度的保证了自己的部门利益,这可从制定的刑事办案内部规定中清楚地得到验证。

3.权力控制薄弱、救济途径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非常重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控制力量和控制效力,法律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使行政权能有效的运作,从而使行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因此,控制不等同于限制,它不仅仅指对行政权的限制,还包括为权力行使者指明方向、提供行为依据和确立行为标准等内容。 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的。
我国权力的行使缺少应有的制约,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出在刑事职权的运行过程中。我国的刑事侦查模式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缺乏中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公民的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机关的侦察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使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大打折扣。更为离谱的是我国机关拥有行政和刑事两方面的权利,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将行政行为披上刑事行为的外衣以逃避行政诉讼的管辖,将刑事行为转化为行政行为来牟取非法利益。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但是因为有关的法律配套措施没能到位,检察机关对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一直没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抽象的规定了检察院的监督主体地位,但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法条分散并依附于程序法,尤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几乎都是一种事后的监督,缺少事前的监管和事中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国家赔偿法》虽进行了修改,③但问题依然多多,公民的刑事冤狱赔偿救济途径困难依然重重。④

二、完善权推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法律的明晰与完备

法律是权力的来源。任何国家权力都是社会成员共同赋予的,作为行政权核心的权同样来自于人民的赋予。为防止权远离人民或者背叛人民,必须用法律来控制权。法律,一方面是对权行使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检验权行使状况的根摘自:学术论文翻译www.618jyw.com
据和准则。我国宪法中对权的定位非常模糊,这也是实践中权经常出位的根本原因。由于宪法中未能对权作出准确的界定,各级行政机关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看待权,运用权。一些地方行政首长长官意志严重,以执法领导自居,以言代法、越俎代庖或以权代法、法外特权,使机关的正常意见无法得到实施,正常警务活动无法开展。因此,在宪法中应该清楚地表明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将权的性质确定为行政权力,完善宪政安排,为进一步的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理顺法律路径。

2.科学配置权力⑤源于:论文发表网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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