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知学术权力制度安排中规范要素与文化—认知

更新时间:2024-03-20 点赞:5868 浏览:1524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陈金圣,湛江师范学院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广东湛江/524048)
*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研究”(12CGL090)、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大学学术权力运行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12YJC880124)、江苏省高教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重点课题“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问题研究”(KT2011364)、2012年度景德镇陶瓷学院校级研究专项“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之

一、并受湛江师范学院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资助。

摘要:组织新制度主义者视制度为包含规则、规范和文化—认知等基本要素在内的有机整体。这种观点提示我们: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除应重视表层的制度规则外,还须注意其运行规范及相关文化—认知等深层次制度要素。学术权力的运行规范包括学术权力及其主体的主体性原则、权力行使的学术标准原则、权力主体间的平等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和原则;相关的文化—认知基础则在于对“大学何谓”、“学术何谓”、“学者何为”等基本问题的理解。从根本上讲,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的确立须建基于大学文化建设。
关键词:学术权力;制度安排;规范要素;文化—认知
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要素,是彰显大学学术属性的组织基础,其运行状态与行使效能关乎大学学术本位的维系及其教育与学术生产力的发挥。学界的相关调查(如毕宪顺,2005;李海萍,2011)表明:我国大学中学术权力有名无实,学术权力机构泛化为行政组织,教授治学氛围不浓。学术权力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严重“走样”甚至异化(主要是行政化)问题,已直接干扰和妨碍了教授治学的实现。鉴此,大学须尽快建立起一整套用以界定和据以体现学术权力之总体定位、具体内容、权责边界、行使主体、组织形式、运行规则及合法性基础,通常集中外显为有关学术权力机构设置、组成与运行之规章制度的规则体系。事实上,当前已有不少高校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与试验(如东北师范大学自2000年起开始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深圳大学2006年设立校级人事工作教授委员会和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湖北大学于2011年重组校级教授委员会等),但这些探索性实践仍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重行事规则轻价值规范、重制度形式轻制度内容”的不良倾向,其结果是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的整体性及相应的权力运行效能大打折扣。此种情形的警示是:有必要以组织新制度主义为理论借镜,深刻认识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及其要义所在,高度重视隐含在行事规则背后的价值规范和文化—认知等深层次制度要素及其匡扶功能,以期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地确立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达成由相关制度体系保障、巩固、抬升和彰显学术权力的预期目的。基于这种思路,本文将集中探讨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的规范要素及相关文化—认知框架。

一、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何以应重视相关规范与文化—认知要素

组织新制度理论是制度分析与组织研究合流的理论产物,其从诞生之始就同教育组织研究存在着密切的亲缘关系,故极其适合于解析类似高校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等兼有组织结构与制度秩序双重意涵的论题。该理论特别重视制度的文化—认知基础,并倾向于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界度,将制度概念解释为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显见,此制度概念具备丰富的内涵:既包括最为固定和外显的法律规章,又包含为共同价值观所支持并用以指导个体行为的规范体系,还涵盖最难以辨析的文化—认知状态,甚至包含支撑制度秩序与组织活动的物质资源。制度被理解为由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持久社会结构,并打破了制度与文化之间的传统界限,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
在组织新制度理论的话语中,规制性要素(即规则)、规范性要素(即规范)和文化—认知要素构成制度这一有机体的三大基本要素。其中,规则明确界定了行动者在特定情形下针对特定任务该如何行动的具体方式、方法和程序;规范系统主要包括规范和价值观——前者是支配行为的一般化规则,规定着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及其合法方式或手段,后者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各种标准[3];文化—认知是指与特定文化背景相联系的理性(reason)的推理(reasoning)及其前意识基础,它为规范提供着更深层的文化支撑和认知基础。[4]显然,制度的三大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如果说规则所指的是具体行事规则的话,那规范就是支持这种行事规则的价值标准,而文化—认知则是支撑与特定行事规则相对应的某种特定价值标准的认知基础。形象地讲,三者分别代表着制度之形、制度之神和制度之魂,共同形成一个牢固的制度结构,并大体上存在着一种由表及里的递进关系:前一种制度要素均依托于其后的制度要素,而后种制度要素则为前种制度要素提供内在支撑。事实上,恰恰是三种制度要素之间的紧密耦合和相互嵌套,从根本上保证了制度的稳定性及其代表的社会结构的持久性。就此源于:论文摘要范文www.618jyw.com
而论,要确立某种完善的制度安排,就必须同时关注这三种基本制度要素,并努力促成它们的协同与耦合,最终形成诸种制度要素的结构化。否则,所建构起来的只能是“制度构件”而非“制度有机体”,这种徒有其形的所谓制度一旦付诸实践就难免会产生“走样”甚至异化问题,行动者所预期的制度建设目标及制度规范功能也将大打折扣甚至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行政化问题恰恰说明: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未能有效实现权力运行规则及相应价值规范和文化—认知的紧密嵌套与结构化。否则,很难想象行使学术权力的高校学术管理机构会按行政规则运作而泛化为行政组织。同理,当大学缺乏深厚的学术文化根基,大学成员缺乏基于学术价值的相关文化—认知时,即便从形式上确立起所谓的学术权力运作规则体系,也很难获得预期的制度效能。 源于:电大毕业论文www.618jyw.com

三、支撑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安排的文化—认知框架

在组织新制度主义制度概念的三大要素中,文化—认知是支撑行事规则(规则)和价值标准(规范)的文化观念与认知基础,它决定着规则与规范的“意义建构”和合法性论证,赋予制度以文化—认知层面的生命力,预设了制度学术论文下载www.618jyw.com
的逻辑框架,并建立起制度价值的评估体系。对中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而言,若要让组织成员深刻地理解相关规则与规范“何应如此”并在此基础上更自觉地认同和接受这些规则与规范的话,则相应的文化—认知建构必定不可缺失。就学术权力的制度安排而言,相应的文化—认知框架无疑集中体现在对“大学何为”、“学术何谓”、“学者何为”等有关大学和学术基本问题的认知与理解方面。

(一)对大学和学术的认知与理解

要深刻地认识“大学何为”的问题,就有必要追问大学存在的价值。哈佛大学第二十四任校长N·M·普西对此做出了经典的解释:“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换言之,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会有大学。”[14]可见,大学的缘起理当归因于对人类社会所需要的高深知识进行保存、传播、应用和发展的现实需求。而对这种系统的、专门的高深知识进行批判、分析和探索的研究性工作及其所取得的结果即为“学术”。学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学术乃文化之核心。[15]“欲考校一国家一民族之文化,上层首当注意其学术,下层则当注意其风俗。学术为文化先导,苟非有学术领导,则文化将无向往。”[16]显然,学术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中的高端部分,它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引领作用。基于“学问”(即高深知识)这一联结纽带,大学和学术之间便形成了天然的亲缘关系:大学是致力于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的代表性机构,而学术不仅构成大学的主要活动领域,而且赋予其以存在的合法性。依据美国学者欧内斯特·博耶的学术范式概念,学术可分为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这些学术任务大体上对应于现代大学的科研、教学与社会服务等基本职能。[17]可见,从哲学层面来思考大学的缘起,就不难发现:鉴于人类社会生活包含着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学术对现代社会而言就具有重要的价值;而大学作为承载学术研究使命的学术机构,进而据此拥有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使命。
简言之,学术作为社会文化之核心的地位,赋予了以学术研究为使命的大学以文化意义上的合法性。这种论断不仅存在着理论逻辑上的合理性,而且为大学的发展史所证明。从教育史的角度来看,产生于中世纪欧洲的大学正是人类求知活动制度化的产物。中世纪大学以学者行会的形式出现,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为基本理念和组织原则,持续地开展学术活动,推动了人类学术活动的制度化,也使得西方大学在历经千年风雨后依旧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机构之一。与此同时,伴随着大学组织中学术活动的制度化,学术活动的专门化特性与组织化程度日渐突出,并逐渐形成了学术场域中广为流行的“知识—权力观”。依据这种观念,在学术场域中,“权力需要知识,知识赋予权力以合法性和有效性(两者中有着必然联系),拥有知识就是拥有权力”[18]。这种以高深知识的掌握为基准分配权力的观念无疑历史性地构成了大学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大学作为存在于知识场域中的核心组织,其核心的运作逻辑当然是以学术为主导,这也是西方大学学术本位传统得以形成的内在依据。
当然,不同于西方悠久的大学历史和学术传统,我国现代大学产生和现代学术成型的历史较短,人们对大学与学术的理解尚存在诸多偏差,基于知识的权力观更是难以得到传统文化的包容和理解,以致时至今日,即便是大学中人对学术权力的认知与理解都相当有限。这种境遇表明:对社会各界的大学与学术启蒙教育已刻不容缓,因为现代公民若缺失了对大学和学术的正确认知,既不利于中国大学的现代化发展,也会损及本土学术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变迁。

(二)对“学者何为”的认知与理解

学者作为栖身于以大学为中心的学术场域中的专业人士,其身份的形成和角色的定位同样与大学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现代大学皆由中世纪大学演变而来,当时的大学不过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19],采取行会制的组织形式和自治制的管理方式。随着中世纪后期学生型大学的急剧减少和教师型大学的广为盛行,由教师组成社团性组织(如教授会)掌握治校大权并对大学组织进行管理的主流模式逐渐演变为在西方大学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一种办学理念和大学传统。
在作为学术机构的大学中,学者首先是承担教学和学术研究任务的专业人士,在其教学与学术活动中享有相当的自主权。“除了上帝之外,他就是自己的主人。”[20]其次,作为大学组织中最重要的成员和治理主体,学者除依据自身的专业智识近乎垄断大学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外,还通过评议会等正式决策机构参与其他重大校务的决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大学中学者权力显然超出了所谓的“治学权”而上升至治校权的层次。尽管随着现代大学多元共治潮流的流行,学者的治校权已有明显收缩,但其权力的性质与范围仍保持在治校权的层次上。最后,由于大学在西方社会已构成一种重要的公共性话语权力,学者们借助影响公共舆论的话语权能够在政府重要公共政策中发挥“显赫”的实质性影响力。在欧陆国家中,知名教授广泛参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教育决策甚至直接在国家教育行政组织中担任要职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美国,资深学者则经常通过担任行业性高等教育组织(如美国大学协会、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等)的领导职务而享有事实上的高等教育行业性管理权力。可见,基于学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大学的学术机构属性与学者的专业智识优势,学者不仅有充分的理由而且有足够的资质在个体治学、集体治校、(高等教育)行业自治甚至社会公共治理议题等不同层次和范围内行使自身的主导权、参与权和话语权,这些皆为“学者之所为”。 源于:免费论文查重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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