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与完善学年

更新时间:2024-01-24 点赞:22305 浏览:9698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家庭暴力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必要对立法不足的地方予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举证责任倒置
引言: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顾名思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在我国,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给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缺陷

(一)民事法律方面的缺陷。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条文虽然很多,但过于形式化,在对受害人的赔偿及救济方面过于欠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组织积极干预的政策和措施也很少,如对施暴者采取驱逐出家庭,施暴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接近受害人等强制措施,法律上并无规定。从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仍偏重于救济已发生严重后果的家体暴力的受害人,对发生家庭暴力但未离婚的受害者的救济十分欠缺。受害人要得到相应的赔偿,必须以离婚为条件。要赔偿就要先离婚。这样的规定把不离婚的情况下实施的家庭暴力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则采用了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方要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但由于家庭暴力隐蔽性的特点,受害人取得证据是相当困难的,很难真正获得赔偿。同时,《婚姻法》对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刑事法律方面的缺陷。刑法中并没有将家庭暴力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名,相关刑事法律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专门的明确性的规定,以至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和普通的人身伤害一样对待。大部分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以罪、遗弃罪的名义来制裁施暴者。而、遗弃等犯罪多数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还不至于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因此并没有介入刑事法管辖的范围内,使得大量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更加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此外,将家庭成员间的、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纳入“亲告罪”范畴,作为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婚内”的非法性,制约了性暴力的司法干预。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漏洞以及程序上的缺陷,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身体、精神上受到家人侵害的时候,无法及时或者准确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对于我们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当前建立一个健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

(一)从民事方面来讲。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方面,应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适当的扩大。家庭暴力伤害的范围包括精神、身体、性、经济等各个方面。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方面,受害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而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过错方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在一定条件下降低受害人的证明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推定过错原则,要求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举证,加害人不能举证的,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方面应当坚持当事人完全自愿原则。
(二)从刑事方面来讲。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当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由刑法加以调整。应将《刑法》中的罪、遗弃罪、侮辱妇女罪等以及其他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婚内”等规定为统一的“家庭暴力罪”,归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之中。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将家庭暴力施暴程度加以明确。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故意伤害,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机关进行侦查。家庭暴力涉及到隐私问题,应当将其列入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范围之内。
在举证责任上,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先举证,或由专门机构举证,确保受害人能够胜诉。在刑事诉讼制度上,国家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积极的起诉政策,刑事司法积极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中。在征得了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一方面,施暴者会意识到国家对家庭暴力所持的严肃态度而害怕受到制裁会有所收敛;另一方面把被害人同意作为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施暴者也会因此而考虑改善同被害人的关系,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施暴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参考文献:
宋利彩.周晓光《反家庭暴力法》应尽快出台[N].中国妇女报,2007,(3).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1).
[3] 吴燕怡,从家庭暴力谈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J].前沿,2003,(7).
[4] 程春丽.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摘自:学术论文模板www.618jyw.com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共有3000条评论 快来参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