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省级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五个基本不足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31 点赞:7568 浏览:2419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前提,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评价制度是基础,促进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是重点,推进内部质量保障建设是关键,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分类发展是主旨。
关键词: 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基本问题
1673-8381(2013)06-0041-04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速,世界高等教育进入了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的“质量时代”。在此背景下,受新公共管理思潮影响,外部质量评价作为一种质量监控手段被普遍运用于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制度。随着首轮评估于2008年在一片质疑声中落下帷幕,如何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成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个现实课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任务,在此背景下,作为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建立省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新的本科教学评估方案中,明确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职责。但是,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政策性很强,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为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有必要对我国首轮高校评估进行反思,对其中所关涉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理性思考。

一、 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前提

推动高等教育运行的力量来自政府、市场和学校三个方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核心及重点在于理顺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质量评价工作与经济、法律、信息及行政等一道,构成了省级政府对本级高等教育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高校具体办学管得过多、过细和过死的惯性。因此,从理论上说,对开展高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有益于提升高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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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来看,由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价在实际操作中又有可能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起一定的规制作用,甚至有可能扼制高校办学自主权。因为在我国,公立高校是作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而存在,由政府组织对高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价,如果所采取的方式不当,教条化明显,很有可能会强化高校行政权力,弱化学术管理,有损大学精神与高校办学自主权,这也是首轮高校教学评估遭受社会非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政府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力量,接受政府组织的评价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对具有社会公共事业性质的高校发展采取放任态度。因此,高校无论拥有多大的办学自主权,都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来自政府的干预。问题是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主旨应是引导高校解放学术生产力,而不是规制和约束高校,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充分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因而,从总体上说,作为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高校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不宜太细,评价方式要常态化。政府评价应着眼于办学思想与理念、办学定位与特色、内部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等学校办学中的“大事”,发挥价值判断和奖励功能,对高校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与指导,促进学校内部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协同互补,而不是干涉学校内部事务。

二、 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评价制度是基础

反思首轮高校评估,政府组织的外部质量评价在给高校发展带来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其所产生的诸多负面效应,也引起了社会的误解和强烈不满。2008年“”期间的部分代表和委员就“炮轰”高校评估,直指高校评估“俨然是一场可怕的烧钱‘游戏’”。虽然这些批评和议论有些偏激,但种种迹象的确表明,外部质量评价作为一种精致化的管理技术和工具,运用于高等教育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对这种风险缺乏清醒认识及有效应对是制约高校评价政策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因。
对于高校评价,人们往往关注更多的是其“效率”、“效益”、“效能”等工具理性层面,其出场路径是作为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技术治理的一种工具,而对于其价值理性相对忽视,对外部评价可能导致的风险缺乏理性认识。从首轮高校评估来看,正是评价制度的“沉默”及其客观存在的风险,导致了这一质量制度的“孤独”——从实践领域到学术界、从教育内部到社会各界,初衷良好的高校教学评估制度并没有获得社会广泛的接受与认同。
与任何一项制度一样,高校评价制度理性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度,在实现主导价值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代价;另一方面,制度执行过程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往往存在“好经”被“歪念”的情况,高校外部评价制度风险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因此,作为一项质量管理制度,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高校评价,除了按照“真”的原则来看待与衡量,还应按照“善”的标准来考量。自我国首轮高校评估以来,从既有研究及社会的议论来看,这一制度的负面效应是人们对其产生不满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不是因为这一政策少做了“好事”,而是因为其多余功能缺乏规制而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致使这一制度蒙上了“善性”不足的阴影。因此,制定省级高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价制度,既要解决如何使这项制度变得更科学的问题,也要考虑如何使这项评价制度在充分发挥正向功能的同时变得更具境界,从而更易于被社会广泛接受的问题,即这一制度如何有所不为、承载更多公共关怀与道德责任。
高等教育是一项公共性很强的事业,外部评价制度如果缺乏必要的关涉,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评价制度风险规避机制,一方面会致使评价实效性发挥受限,评价的负面影响增加;另一方面会导致评价沦落为只关心目标的操作性和过程的程序性,而忽视目标的价值性和对评价对象的引导性,从而可能导致评价实施中风险的产生:一是评价制度本身精神欠缺所导致的风险,二是评价制度多余功能失序所产生的风险,三是制度执行过程中背离原则而发生偏差所致使的风险,这也正是我国首轮高校评估给我们的启示。开展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有必要从首轮高校评估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密切联系我国高校的实际生存环境,在评价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外部评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具“善性”和境界从而更具公信力的评价制度,这是省级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正向作用发挥的基础。 源于:大学毕业论文范文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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