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外对中外合作办学不足理性深思

更新时间:2024-04-02 点赞:5020 浏览:1449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提出了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强化对中外办学的监管与规范的措施。
主题词:中外合作;办学;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0

一、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人才的新途径。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体的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独立承担办学的责任。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享受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制。从总体上讲,中外合作办学在积极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国际化经营管理的人才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国内高等教育与国际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目前,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授予国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230家之多,主要集中在北大、清华、中山、同济等名牌大学以及国外众多的高校教育机构。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外合作办学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外方合作者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科技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办学体产权不够明晰,财务管理弱化

(1)中外联合办学体的产权不够明晰,使外方投资者与中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强调教育办学的公益性质,而忽略了在教育产业化背景下中外办学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实际情况。外方投资者认为学校的资产将来是属于中方的,因此在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倾向,如抽逃资金转移海外、挪用资金投资其它领域等;而中方合作者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与外方合作。
(2)中外联合办学体财务管理弱化,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混乱。有的中外办学联合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账目混乱,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有的甚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经费收支情况都没有详细记载,直接与其他业务混淆在一起,更没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合作办学体盲目开办新专业,师资队伍的结构层次不够合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多数学校缺乏中年教师,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有的专业全部是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在从事教学工作;职称结构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教师比例过高,双肩挑的教师很难有精力保证教学工作的出色完成;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名牌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也很少,很多年轻教师都是本校毕业留校的,知识结构有“近亲繁殖”的特点。

3.合作办学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人才流动频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等进行讨论决策。平时经董事会1/3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大多数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有的虽然设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会议,学校的重大问题都是投资者一个人说了算。

4.合作办学体在文凭管理上不够严格,存在着滥发文凭的现象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相授予学位。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如果没有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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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由于管理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不问教育质量只求投资回报。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三、强化对中外办学的监管与规范

1.明晰产权,加强财务监督,保障中外双方的合法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产业化与国际化背景下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外国投资者首先是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一种服务贸易产品输入中国市场的,是为了占领中国庞大的教育市场,赚取丰厚的利润。目前,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外方往往以资金作为投资,而中方往往是以其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与外方合作办学的。

2.完善中外联合办学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目前许多办学体虽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但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很多办学体没有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虽有但名存实亡。应该讲,在合作办学体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处于委托链条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组成人员中虽要求中方人员不少于50%,但外方投资者由于拥有控股权,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往往只听命于外方投资者,其大权独揽,使得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决策程序缺乏独立性,重大决策项目的表决都是按照外方投资者的意图行事,董事会形同虚设,使得外方处于强势地位,中方处于弱势地位。

3.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建立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年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确保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起对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合作办学要有基本的教学条件;开办新专业、新课程要有配套的师资、实验室和图书;教学质量评估要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如果达不到要求就要做出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决定,以督促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新专业时不能只看学校申报的材料,而应深入到学校实地考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水平的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每3—5年应对中外合作办学体进行一次教学水平评估。通过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但这些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具体,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没有及时出台整改措施,从而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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