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刑法从案说法:刑法谦抑主义

更新时间:2024-04-01 点赞:4116 浏览:1116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案例:梁丽,一个普通的机场清洁工,却以不普通的方式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她的名字。轰轰烈烈的梁丽拾金案终于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此案从开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只判五年的侵占罪,先是检察院不起诉再到失主也不起诉,可谓一波三折,梁丽最终获得了自由。出现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用刑法的谦抑主义思想可以进行很好的诠释。
案例分析:
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刑法的谦抑主义,又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又叫刑法的辅助原则。作为源流,来自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言,其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
在梁丽案中,机关查明是梁丽拿走了纸箱,并前往梁丽家带走了纸箱和梁丽,可以说该案就已告破。但该案并未到此结束。此案一经报道发布,立刻引起了法律界和普通民众的极大争论。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第一种,构成盗窃罪,这是机关第一次侦查完毕之后移送检察院时建议起诉的罪名。第二种,构成侵占罪,这是检察机关撤诉后认定的罪名。第三种,不构成犯罪,这是大多数公众所持有的观点。
那么梁丽到底是“偷”还是“捡”?她是犯了“罪”还是犯了“错”?如果构成犯罪又触犯了什么罪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构成特征上看,本案中客体和主体不存在问题,争议点就集中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上。客观方面,即梁丽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刑法》中所指的“秘密窃取”,是指趁人不备,悄悄拿走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因此,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纸箱是否仍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描述和报案人的说法,王某离开19号柜台到10号柜台咨询值班主任时,纸箱放在离他有22米远的一个垃圾箱旁边,中间隔着多个柜台和无数等着登机手续的人,而且这个过程长达10分钟。按照生活常识,谁会将价值几百万的贵重黄金饰品放置于一个离自己那么远的地方呢?难道机场就没有可以暂时托付的物件寄存处吗?因此,从这个细节可以断定,纸箱应该是因疏于管理而脱离了主人控制范围之内的遗忘物,所以在梁丽的行为就不能是秘密窃取。再看主观方面,盗窃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应在行为前“蓄意”,而不是在行为实施完成之后才产生这一目的,也即要求责任与行为同在。本案中,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所以梁丽拿走了纸箱,并且告诉同事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从这些情况来看,根本不能证明梁丽具有非法占有的“蓄意”。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侵占罪要求不仅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要有拒不交出或退还的行为。本案中,梁丽在知道是黄金首饰和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因回家接孩子就已经声明“明天上班交上去”,其主观上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当天晚上上门索要时,梁丽即将首饰交出,不存在“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有报道称,梁丽起先并未承认自己捡回首饰,是在二十多分钟的说服教育并威胁若不交出就搜查屋子的情况下才从床底拿出纸箱,这表明她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拒不交出的行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不要忽视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是穿便服到梁丽家讯问的,到梁丽家首先得核实身份。对于一箱黄金首饰,价值不菲,试想换成自己,能随便交给一个自称是的人吗?我觉得梁丽的行为倒反映了她谨慎对待的态度。因此,梁丽也不构成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许霆就因其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得到了“重罪轻判”,由最初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案件发生的环境、其和同事交谈此事的言语、积极配合警方的行为以及社会各界对该案的态度能够看出,梁丽仅仅是贪图小便宜,拿走了自以为是他人遗忘或丢弃的东西。这样的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梁丽的行为不满足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能犯罪化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法上的非难,最多只应该受到民事法律上的制裁,或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参考文献: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新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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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
[6]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7]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册),中国方正出版社20中国免费论文网www.618jyw.com
00版.
[8]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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