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我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

更新时间:2024-03-13 点赞:25927 浏览:1185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特征;赔偿责任
这几年,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本人担任学校书记已有多年,同时兼任学校总务主任,主要负责安全工作,参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已有数十起。下面,我就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谈谈我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1.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2.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的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1.在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问题

(1)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损害。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
如,2013年3月,某校初一三班男生在课间休息时,从教学楼侧楼梯二楼下楼。速度过快,在一楼楼梯处摔下,后脑勺碰到楼梯扶手较硬的底部,后脑勺被磕碰出一道较长的伤口,被送往医院缝针治疗。而该学校已反复进行关于安全方面的常规教育,故学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体育课发生的人身损害。
一般来说,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就负有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引起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应仅限于规定的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不在此期间的,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4)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

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2.在校园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1)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源于:毕业设计论文总结www.618jyw.com
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2013年3月,我校一名一年级女生,在放学老师送出校门时,由家长接出。后在校外自家车内等候哥哥姐姐时要买零食吃,家长给钱令其自己去学校后居民区内的小商店购买。该学生在途经小门时,没有看见从拐弯处驶来的出租车被撞倒。所幸车速不是很快,及时刹车,孩子被迅速送到医院检查只是皮外伤,没有伤及筋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我校仍然对该学生进行看望、慰问并及时补课,工作到位,得到家长和学生的认可和感谢。此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2)学校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
因为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
总之,用积极的态度面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用沟通来联系社会家庭的支持,杜绝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重要的举措。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对幸福的家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段茹宏.《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再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一期.
劳凯声.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人民教育,2003.10.
[3]吴祖谋,李双元.新编法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明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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