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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5 点赞:9489 浏览:346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计算机软件指的是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然而在世界的范围内,并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业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的核心产业,无论是在国家经济还是社会发展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要。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模式
一、前言
在清朝末年,我国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概念,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曾经颁布的新中国保护发明创造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法规,之后便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立法和实施,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在发展过程中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性。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体现出人类智力成果的结晶,有关电子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式进行有关探讨。

二、计算机软件的几种法律保护途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其中软件品牌是通过商标进行保护的。如今的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专利法律保护途径已成为一种必要的社会需求。

(一)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应至少满足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采取三个必要的条件。秘密性主要指保证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通常不涉及有关该信息工作的领域的人们没有较多的了解同时也从未公开过的一些信息;实用性指的主要是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即该信息的秘密性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现实的或者是潜在的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的竞争优势;最后保密措施要求权利人对信息的秘密性所采取的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自己不公开和要求相关工作合作等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措施既是权利人的主张权利所在,同时还是和相关人员之间建立保密协议的前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对保密措施进行具体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一旦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就会没有权利性,只能依赖于权利人自己的一些保护措施,比如,技术加密(软件或者硬件加密),防止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的泄密措施,源代码保密措施等。和专有权的保护方式相比较,计算机软件通过商业秘密的法律途径进行保护具有十分弱的力度。当软件技术方案到达了一定的高度时,最合适的保护方式应该是寻求专有权的保护。

(二)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程序被人们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根据传统的理论来讲,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无法享有专利的保护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不是作品的内容而是作品的形式,因此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者而言并不是很充分。解决某些问题采取的方案个性往往是体现计算机程序价值的表现方式,所以很多的抄袭并不是采用的相同的表达方式,所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应侧重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方案的本身而不是其表达方式。

(三)专利保护

由于计算机程序的内容和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之间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大多数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计算机程序本身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在最近几年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等快速发展促动下,关于计算机程序软件内容能否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很多的变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自20世纪90年始,就有一种被称源于:免费毕业论文www.618jyw.com
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渐渐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出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权利的典型撰写方式是“一种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诉程序能够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是什么,步骤B是什么,步骤C是什么”这样的一种步骤。这种权利从表面上看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像磁盘或者光盘一样的介质而其内容大多不会涉及到介质本身的物理结构,只是涉及到介质上的记录内容,就是所说的计算机程序。
在我国的《审查指南》中有如下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就其程序本身而言,不论它以何种方式出现,都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按照这类说法,那么根据《专利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这说明我国的专利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该可以带来硬件上的变化,即只有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产物才可以申请专利。
三、结束语
只有顺应时展的需要,才可以保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才可以为我国的自主创业和自主创新事业服务打好基础。计算机软件产业只有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才可以发展的越来越强大,为建设我国强大的社会主义特色国家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张玉慧,苏贵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前沿,2006(12).
单杰.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探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3]张晓远,郑丽霞.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5).
[4]王静,高瑜.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新探[J].经济论坛,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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