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陷及完善

更新时间:2024-03-13 点赞:6936 浏览:2265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在建设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形成的制度。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它在纠正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初中语文教学论文社会和谐稳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规范本身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均有着之处,亟待解决。
词: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行政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23-02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国大地区的施行有着障碍,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质及作用,导致复议工作长期以来被冷落的。对于行政复议,的老百姓并清楚的,复议的行政机关本身亦对其模糊不清。而见诸媒体和报端的更多的是司法的判决,行政复议工作则很少提及。,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它是正在消亡?地说,当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内的救济方式,对于及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节约司法资源等发挥着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进展目前状况与

行政复议制度其及时性和替代性,贯彻和。,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实践遇到困难,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理由在:

(一)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复议经费,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

,行政复议案件最少有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但在的基层行政机关,人数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最低要求,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复议机关,但人员编制较少,且有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兼任。这样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使这样行政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必要时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基层情况尤其。在的基层,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费落实不到位,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长,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限制。
再次,行政复议工作专业高、法律性强,要求以事复议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但上述理由导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出现对法律现象理解不深刻、法言法语运用不当等出现的错误,致使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审查。

(二)行政复议工作达到预期救济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中,数复议机构正确发挥作用:,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并担当起纠纷“裁判员”的角色,害怕上法庭败诉承担责任,行政机关领导人为了政绩和政府的,也十分忌讳被涉及司法程序中,行政复议工作草草作出维持决定了事;复议机关的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使纠纷更加复杂化;,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的行政机关一般都具有隶属联系,属于涉议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这得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怀疑,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公平、公正。

(三)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关和部门繁冗,缺乏统一

我国的法律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分属于政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都设立专属的行政复议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我国行政机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面,其组织设立复杂繁多,行政复议机构也可谓是多种多样,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统一的系统,开展独立统一的工作。行政机关的特殊职能,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保持绝对的服以,设立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机构也,听命于行政首长的要求和批示,作出行政机关利益的选择,行政复议裁决自然公平、公正。,行政复议缺乏独立统一的制度设计,复议机构繁冗臃肿,必定教育论文增加行政成本,影响行政效率。

二、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诸多缺陷的理由

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诸多缺陷的理由是多的,有制度上的,也有有着于观念之,但来说,归结为几条。

(一)非途径正逐渐民众首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复议制度其局限性逐渐被淡忘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也说,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就应当受到尊重。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显著的弱势地位。,一旦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救济渠道的不畅又势必造成相对人逆反情绪的积压,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行政救济程序的初衷试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相对稳定的、公正的、程序性方式来解决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并为其救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殊性,和行政诉讼的之处,被称为“准司法”程序。而在实践中,复议工作与司法工作有着着太多的局限性,以至于对政府有意见,老百姓经常陷入“告状无门”的窘境。,老百姓为决实际理由,不得选择“有事找上级”的信访方式,更为极端的方式,新闻媒体的,用社会舆论施压以而达到解决理由的目的。,在我国现阶段,信访和媒体舆论已老百姓最的纠纷解决方式,正规化的救济渠道反而被逐渐忽视。

(二)以西方引进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面对诸多“水土不服”

我国的司法制度虽在上对西方借鉴,但与西方相比还是大有不同的。比如,西方的“司法监督”原则,我国经借鉴吸收,改叫做“诉讼终局”原则。很显然,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除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裁定外,其他的都终局裁定。行政纠纷经过复议后,如不服,行政相对人还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才能终局。在形式上,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应当终局,但这样的终局判决并地解决纠纷,行政判决,双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十分多见,法院执行难的理由屡见不鲜。在的广大民众看来,与政府打官司,显然是吃力不讨好的,官司打赢了也不能解决理由,不如非正当途径,如信访程序、新闻媒体等等;这样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理由,能防止陷入无尽的诉累。
以社会意识来看,千百年封建传统形成的君臣思想、官本位思想在的社会意识形态中根深蒂固,民众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不高,法治观念十分。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的世俗观念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中将1990年12月24颁布的《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后有着的理由归纳为:“老百姓很怕官,在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上是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观念冲突的真实写照。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很自觉地将双方并不对等的位置上,当双方发生纠纷时,行政机关是居高临下,置疑;行政相对人是唯唯诺诺,低声下气。这样就导致,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陷入诉讼的局面会让复议机关十分尴尬。为了避开尴尬,复议机关在作出裁决时,会选择维持原行政而草草了事。所以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乏良好的社会和文化氛围,所以在实践中困难重重也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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