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对改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深思

更新时间:2024-04-05 点赞:5421 浏览:1553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任务是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是具有特点检察制度的组成。长期以来,检委会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的作用,,社会的进展,司法进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行,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在其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范围和工作程序等已显著不适应检察工作进展的,制约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高检院给予了,把加强和改善检委会工作列为了检察革新的内容。实际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中有着的不足及改善的对策作一粗浅的深思,以求与同行商榷。

一、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有着的不足

(一)检委会人员结构和产生方式不

检委会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事项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大的职责,这就意味着检委会成员由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检委会成员有着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委员上是由正副检察长和科室负责人组成,具有较强行政色彩,检委会干部职务待遇,而着重考虑检委会工作性质对人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委员的产生由院领导提名,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竞争或产生,导致个别资深检察官无缘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二)检委会机构设置不

基层检察机关任务繁重,承担了大量的业务工作,这必定导致有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需提交检委会讨论。,绝数基层检察院都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为检委会配备专职人员,挂靠合署办公的办法,设立检委会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是,时间和精力教育论文专门以事检委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会前准备不,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是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在议事范围上有着“重案件,轻事项”不足。检委会讨论案件居多,而对涉及法律政策, 以检察长或检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很少讨论,干脆把应当在检委会上讨论的不足挪到党组会上探讨,检委会仅仅成了专门讨论案件的专设机构,这在上就削弱了检委会职能。
与此,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也有着范围不明的不足。《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但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一是有些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委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委会程序。二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有扩大的走势,是对涉及有人缠诉、的逮捕、起诉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检委会还是讨论,这既加重了检委会的负担,也使得错案责任无以追究。

(四)检委会工作程序不规范

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在议事程序上比较的不足是,工作随意性强,议案的提起不规范,检委会例会制度不,“临时动议”的比例大。通知委员的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有临时安排会务之嫌,出检委会的专业化特点。有的基层院了议事规则,但在前置审查程序上比较随意,或是已有决定意向,召开会议不过是履行一下程序,走一下过场。如有的基层院不经审查程序,临时决定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或事项,造成在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和调研,的时间阅读消化案情,全凭听取汇报后短时间内作决策;有的在提请的上比较混乱,案件承办人、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都随时提请,而不问案件、事项重大;有的提请人怕承担责任,提请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推脱、责任;有的提请的案件不齐备,议案主题不明确;有的办案部门案件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等的拟定意见,致使检委会讨论时决策等等。

二、加强与改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的倡议

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检委会工作中有着的诸多缺憾,,要使检委会的工作改善,就以提高议事质量为核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和改善检委会的工作,使检委会的工作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倡议:

(一)调整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人员结构和产生方式

既然检委会是决策机构,为确保决策的正确性,那么检委会成员就应当准专家型资格和。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人员结构的近况,,有必要对检委会委员“两去”:
一是对检委会委员“去行政化”。即要检察工作的需求,及时调整、充实检委会委员,要检察专业标准,以非领导职务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委员,转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把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高、业务熟悉、经验、议事能力强的检察官选任为委员,以确保检委会的活力和业务权威。
二是对检委会委员“去终身制”。即要引进竞争机制,采取群众推荐、考试选择、考核淘汰、任前公示等措施,疏通进出口,“终身制”。

(二)设置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地(市)人民检察院可在探讨室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也专门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但对基层院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却明确规定。,应当参照地(市)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在基层院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这既是检委会自身进展的,检委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做法上将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探讨室兼负的检委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用机构的设立强化检委会的职能;也可将基层检察院原设立的法律政策探讨室,更名为检委会办公室,在全面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的上,赋予其法律政策探讨的职责。这样确保检委会的职责发挥,还能确保法律政策探讨的根基置于的检察业务活动中,给予法律政策探讨较好的基地,促使探讨的论述成果更好的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检委会办事机构要其单一的以案件讨论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更为的作用。

(三)明确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的议事范围

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本院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划清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明确界定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提高检委会议事的质量和效率。检委会的性质是检察院的决策机构,检委会的工作范围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不足,而一般性案件一般性不足。为了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和工作性,用规范性的文件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以期做到检委会工作的有章可循。这样节约司法资源,还提高司法资源的效率。

(四)规范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的工作程序

检委会工作程序简单是造成检委会议事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理由,,改善检委会工作就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
一要规范提请程序:1、向检委会提交探讨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会议决定,并经主管检察长同意;2、向检委会办事机构如下文件:案件类,应有关案卷,案件的综合情况报告,承办人意见及不同意见,主管检察长意见;文件类,由各部门将起草的文件报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修改意见反馈,经修改后,确定呈报稿件;

3、由办事机构将提交事项及召开检委会的倡议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召开例会。

二要规范预研职责。业务部门将提交检委会探讨的事项及有关转交检委会办事机构后,办事机构对其所的全部要全面探讨并预研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定。
三要明确组织召开检委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后,办事机构提前两天将会议通知和文件发给每个委员。会上,由提交部门负责汇报,办事机构只参与性的预研意见,并负责会议工作,必要时,检委会决定整理出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有关单位部门,由办事机构负责建立工作档案。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修水 3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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