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退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目前状况及进展策略

更新时间:2024-02-20 点赞:4956 浏览:1138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状况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了解退役运动员生活状况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基础上,分析退役运动员在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政策、法规、财政、受益范围等问题,最终提出旨在完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发展对策
前言: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是体育事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命题之一,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在2013年体育系统人事会上,国家体育局副局长杨树安强调,“2013年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继续推动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意义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作为体育大国,为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体育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促进了竞技体育的发展。但是相较于体育事业的发展程度而言,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明显滞后,保障水平在全国各行业中属于中下游水平。在我国现有制度下,运动员在退役后面临的生存危机与再就业等方面问题日益突出,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滞后发展,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这不仅直接影响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运动员退役后的现状

1.1国外运动员退役后现状

1.1.1美国
在美国,由于有相对较为完善的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支撑,即使是那些退役后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业余运动员,也可以在相对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下解决最基本的衣食问题。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各类保险为依托,只要按时缴纳保费,在特定的时期内就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来源。美国的运动员分为职业和业余两种,职业运动员有较为可观的年薪,可以保证他们退役后很长一段时间衣食无忧,业余运动员参与体育运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养家糊口,他们多数人有自己的职业或专长。在体力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他们会暂时放下手头的工作或计划,全身心地投入到训练比赛中去,而一旦发现自己力不从心,就会离开训练场,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另外,美国的教育体系保证了所有受教育者能够学到基本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为他们未来走向社会奠定了知识基础。
1.1.2日本
日本的职业体制近年才刚刚完备,除棒球、足球、高尔夫球等少数项目外,职业运动员的比例并不高,多数人必须完成学校的教育课程,这也使得他们在放弃体育事业后仍拥有一技之长,并得以在社会上立足生存。日本对运动员进行再就业和如何融入社会进行培训,对那些成绩优异的选手劝说和建议他们留在体育岗位从事教练等工作,日本政府也研讨以经济方式对运动员进行某种程度的补偿。不过,一般来说,日本运动员退役后还是基本上可以保证自食其力、生活无忧的。在60岁之后,他们还可以享受高额的养老金保险,维持生活基本无虞。

1.3俄罗斯

近年来俄罗斯关于运动员退役后的悲惨生活的消息频频现于新闻。俄罗斯是体育大国,培养了大批优秀运动员,但是俄罗斯在运动员保障方面缺乏相关体系,绝大部分运动员在退役后也都会面临自谋出路的问题。退役运动员在“再就业”时遇到的尴尬境遇,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得到俄罗斯社会的普遍重视,成为困扰众多运动员的一大难题。

1.2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现状

1.2.1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生活概况

在计划经济时期,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相对顺利,只要是有编制的正式队员,都能通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妥善安置。从2002年起,随着职业化的深入,俱乐部的体制不断扩展,国家取消了退役运动员包分配工作的规定。如今,随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逐步扩大,门槛越来越高,运动员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在近几年,出现了某些早期退役的运动员由于没有找到工作,又没有得到优抚待遇和养老待遇,使得他们不得不从事一些粗重的体力劳动,甚至有个别运动员,在社会上受到了职业歧视,迫不得已在大街上乞讨。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公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不完善。
退役后的运动员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安置规定,国家统一规定的是进行初次保障——发放退役金。通常做法为根据运龄、成绩和退役前津贴等因素,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接下来由运动员自主进行择业〔2〕。但如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仅凭在竞技体育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就业中显然处于劣势地位。目前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生存状况的总体特征是:贫富差距大,地位两极分化,生存发展状况严重不平衡。有人已经习惯把中国竞技体育比作金字塔式结构,位于塔尖的运动员一般是不愁出路的,而大部分位于塔身和塔基这些构成基础力量的运动员,他们的保障力度相当薄弱。

1.2.2国家相关保障政策现状

1956年全国总工会、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通知》中指出“在实行劳动保险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因公负伤待遇处理,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公负伤待遇处理”。
1962年原国家体委出台了《关于处理伤病运动员的几点意见》,提出了“对伤残运动员的处理,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到底,力求安排得当”的原则,对伤病运动员的治疗和安置作出了规定。
1994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先后设立了“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伤残互助保险基金”、“全国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退役助学金”等项目。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618jyw.com
1995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作出规定对优秀运动员的就业安置给予优待,这为运动员社会保障市场化和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打下了基础。
2002年《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条例》要求,“体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同年国家体育总局与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决定尝试市场化的退役运动员安置途径。
2003年在该《意见》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自主择业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2004年《关于对源于:毕业设计论文范文www.618jyw.com
于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确保了老运动员和老教练员在退役时,其因为健康原因付出的医疗费,能够得到国家的减免或优待。
2006年11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我国首个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运动员开始享受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3〕。
2007年开始实施的《运动员聘用暂行条例》提出了运动员退役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推出2012退役运动员免试招生计划。
这些政策条令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但是面对全国庞大的退役运动员数量,这些保障显得微乎其微。而且上述制度在保障退役运动员方面是不全面的,不能全方位地为运动员退役后提供安置、就业、伤病、医疗保障。
2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2.1相关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完善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全球化不断推进,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一种职业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的分配,由于市场分配制度的存在,体育行业同样会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出现相互淘汰的现象。这样,那些取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能够得到国家社会的重视,其发展前景和以后的生活待遇和他(她)本身为国家社会创造的价值是正相关的,但是那些惨遭淘汰或者退役下来的运动员,却因为国家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保障他们的权益,他们被淘汰或者退役后就不得不考虑生计问题和就业问题。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保障运动员相关利益的条文规定来看,是比较笼统和片面的,没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不能全面的为退役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就业、伤残、医疗提供全方位的保障〔4〕。

2.2保障覆盖范围窄,保障内容不全面

我国的竞技运动的特点是把运动成绩作为质量管理的单一评价指标,运动员自进入运动生涯的时刻起,基本上处于封闭的环境中,加上当前我国体育制度存在的弊端,体教结合程度不高,导致运动员生存技能过于单一,个体素质和社会需求相脱节,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一旦退役,几乎成为“文化知识的废人”和“身体的废人”,他们就业难、收入无保障、伤病多,生活问题难以解决,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虽然政府加大了救助和帮扶的力度,但保障面仍然很窄。国务院在2010年3月转发的《关于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指导意见》虽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杨树安解释说,“解决伤残运动员保障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两大瓶颈:一是缺乏针对运动员职业特点的国家伤残标准;二是把运动员的伤残保险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各地方尚未真正落实”〔5〕。

2.3政府部门没有建立独立的运动员社会保障财政项目

任何一个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都离不开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在一个社会保障健全的国家,其花费在公民或职工社会保障上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收入的很大比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不仅在百分比上低于他们,而且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的细化上也明显落后于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方面建立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在某个部门下设保险管理机构对运动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补助等进行统一管理,而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与劳动部门管理,有专门的社会保障财政项目支出〔6〕。

2.4政策实施不到位

目前国家虽然颁布了诸多关于运动员及退役运动员的相关政策措施,但是这些政策的实施却存在很多问题,如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地的政府部门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像广东省,为了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制定了《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里面具体规定了各种保障条文和政府的责任〔4〕。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退役运动员相关政策过程中一直持消极态度。

2.5运动员社会保障中社会力量参与度小

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体育界小组讨论会上,国家体育总局原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高健委员说,“我们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商谈过商业保险的事,但他们都以体操是高危项目为由拒绝承保”〔5〕。退役运动员保障需全社会支持,在竞技体育日益“职业化”的背景下,退役运动员的问题全交由政府部门解决是有悖常理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关心。
3解决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对策

3.1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由于运动员特别是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以及现有保障体系存在诸如保障覆盖范围窄、保障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导致现役运动员面临退役的后顾之忧,退役运动员在发展空间上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解决运动员退役安置出现的问题,就必须根据运动员这个特殊行业的特点建立涉及就业、伤残、医疗、养老等各个层面的保障制度。建立标准的针对职业运动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为退役运动员特别是伤残运动员申请保障提供科学依据。妥善处理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和公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对接问题,把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纳入到基本社会保障范畴,实现和维护退役运动员的各项保障权利。

3.2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建国初期以来就运动员的相关保障制度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但是从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看,国家只是针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某些方面做出专门规定,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法律,不能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提供全面的科学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单一的、片面的运动员相关保障政策和法规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根据体育项目本身具有的特点,根据市场和实际需求,制定全面系统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运动员保障的层次,扩大法律覆盖范围,实现运动员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7〕。

3.3建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财政项目

2008年,为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国家财政部设立了运动员保障专项基金。运动员保障专项基金是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由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发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补助金和运动员教育资助金。但专项基金适用的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享受体育津贴或试训体育津贴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及从上述优秀运动队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这就限制了享受专项基金的受益范围,把很多没有取得成绩的普通退役运动员排除在外。为保障退役运动员的权利,需要建立面向社会全体运动员的运动员社会保障财政项目。此外,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体系中,国家并没有根据体育行业的特点设立专门独立的社会保障财政项目。

3.4强化社会各界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中的参与度

由政府全部负责伤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是有悖常理的,也是难以做到的。在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以及妥善处理退役运动员生活保障问题上,一方面,国家要尽到职责,对退役运动员的保障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但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化解运动员退役的安置保障问题,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同时,更注重发展和鼓励社会化的体育事业,更多地通过市场化的模式来培养和使用运动员,以经济合约的形式规范运动员和投资者,真正做到合理、公平地培养、使用体育人才〔8〕;企事业单位对安置退役运动员要做出积极回应,在为他们提供相关岗位的同时,也要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缴纳的工作。同时,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可以缓解政府的压力,减轻政府的负担。

3.5加强执行力,确保政策实施彻底,落实到位

尽管国家和政府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做了很多硬性规定,制定了诸多政策,但由于运动员就业安置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各地情况良莠不齐,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从而不能切实地为运动员服务〔9〕。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上,需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把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落实到位。
4结论
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不仅能够保障运动员的各项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且可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在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不仅要关注位于塔尖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更要关注金字塔塔基部分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充分了解体育行业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保障工作,使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切实发挥好其保障功能,使其真正成为为退役运动员服务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2012.
〔2〕马样.对构建中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D〕.
〔3〕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R〕.2006.
〔4〕汤振东.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现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立法为视角〔J〕.体育网刊.2013(12).
〔5〕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体育界小组讨论会.
2012.
〔6〕张陵,刘苏.美日韩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及其启示〔J〕. 体育文化导刊.2009.
〔7〕董一心,张洋.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1(12).
〔8〕蒋志华.从法律视角对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2009(4).
〔9〕祝凯,李海.河南省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现状调查及发展对策〔J〕.中州体育·少林与太极.2011(10).
(责任编辑:李宏斌)摘自:毕业论文摘要范文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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