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司法公正论司法公正实现

更新时间:2024-02-06 点赞:25771 浏览:11864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提出的要求,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 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和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需做到确保司法独立这一前提,同时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不可更换制度,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完善专家任职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实现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和标准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看出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在假定法律均系公正的前提之下,判断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有二: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司法裁判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实体公正的要求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表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状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对错误的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而要使司法结果公正,司法人员必须正确地运用法律。
对于司法公正,过去民众通常把焦点放在实体公正或者是结果公正方面,而相对忽略了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视,现在程序公正问题逐渐受到大家的重视。摘自:毕业论文模板www.618jyw.com
程序公正要求诉讼手段以及诉讼方式具有正当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首先,裁判者保持中立、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公正在司法程序方面的重要体现。其次,当事人是否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志。再次,程序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

一、它区别于司法史上曾经有过的秘密司法。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1. 保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正义。如果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得不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和不可抗拒的意志,所谓的服从法律正义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被各国宪法所采用。
2. 建立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可更换制度。司法独立在具体工作中最终要表现为司法工作者个体权利的独立。如果具体办案人员有后顾之忧且不能排除,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纸上谈兵。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司法工作者的任命权在谁手里对司法权的独立并没有实质的影响,但司法人员有无独立的地位及其独立地位是否有保障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只有从制度这一根本上保证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且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威胁的压力,免其后顾之优,司法独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建立法官、检察官的不可更换制度则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项重要手段。
3. 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水平,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都上升到更高的层次。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不公,乃至违规、违法操作等现象几乎覆盖了从立案到判决执行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此,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4. 完善专家任职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如果脱离实践,便失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实践如果没有理论,也是盲目的实践,收不到应有的成效。专家任职制度是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改变法律专业人才分配不平衡状况的重要方式,对缓解上述改革可能导致的司法队伍人力不足也有重要的意义。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本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支陪审员队伍意味着拥有一支司法后备军。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于不仅反映了司法程序的,而且它的存在也会大量减少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编制,同时也是解决因整顿司法队伍可能造成的暂时困难等问题的有效手段。
5. 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从形式上来看,我国并不缺少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机关和形式,监督的机关和渠道之多为许多国家所不及。但在实际上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甚至有些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并不在于重新设计监督形式或创设、增加监督主体,而在于对现行各种监督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改革,使各个监督机关能够忠实地履行其职权,使各种监督的作用充分并有效地发挥出来并形成合力,产生最有效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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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景辉,钱大军.和谐社会中的法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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