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关于,浅谈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更新时间:2024-04-20 点赞:5602 浏览:1713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社会进展对土地的需求呈现上升走势,势必会征收大批农民的土地。试图以程序性角度出发,探究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机制,以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被征地农民。
词: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安置补偿及时;调解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130-02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该走势的进展使得大批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而造成农民失地现象。土地被征收后,绝大被征地农民无地可种、无岗可就、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游离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新弱势群体,其存活与进展的压力陡增。此境况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心态和价值观念易发生变化,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这些因素可随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理由,越级件,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政府,很大上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总之,被征地农民理由已事关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进展稳定大局的理由。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机制已迫在眉睫。下面以程序性视角出发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措施。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希望成功,负责并发行参与管理所需的信息”。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农地征收理由。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征地信息公开,保证知情权,是其他权益不受侵害的。
2001年《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了获批征地的公告期限及主管部门。第5条规定了公告的内容,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对于公共利益等的理由涉及。所以无论是被征地农民还是普通公众都征地决策与公共利益的联系。不建全面的信息公开民众的误解,冲突事件发生。实践中,大乡镇政府以张贴公告来公布征地信息的方式,大大缩小了获知信息的公众范围,造成土地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征用。这不利于信息公开,被征地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
为提升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信息的知晓率,提议借鉴台湾“公告与通知并行”的做法,将土地征收的信息在法定地点书面公告外,还以书面形式通知征地涉及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内容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听证权行使期限,另外,该书面通知的送达附有相应的送达回执。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方式,降低了被征地农民权益被侵害的概率,也便于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寻求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征地信息的告知时间可提前至土地征收申请获批,便于被征地农民及时、全面地征地信息。上扩大征地公益性的公开方式和征地信息发布渠道,增加征地信息的披露广度,保证民众的知情权,以而形成决策压力,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

二、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倡议与法律,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3]。“听证”一词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
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设立了听证程序。自此,听证开始民众生活,监督行政、提高行政能力的手段。截至,我国已有30多个立法机构了立法听证方式。2004年《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听证程序,以实体和程序上完善了我国的听证制度。我国征地听证制度只在补偿阶段适用,对于政府决策本身公共利益目的,被征地农民无权听证,所以征地变成了政府单独决定的,被征地农民被动履行征地公告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应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听证权,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一)《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91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案例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内容的听证权。对该规定的落实,征地行政机关可借鉴台湾地区“告知和通知并行”的做法,在书面告知后,单独通知被征地农民,保证其及时、行使听证权,程序违法。
(二)被征地农民之间对征地目的合法、征地范围越界、征地期限等内容意见,交流后可书面要求参加征地听证。
(三)行政机关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的程序。参与的参与公告与通知,参与的发布,参与人员的选定,参与公众意见的表达等。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提前明确告知参与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参与人员的选定方式、听证参与人表达意见的方式和等理由,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切实行使。
(四)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磋商。征地是行政强制,征地补偿、安置理由却是磋商的民事理由,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磋商时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征地初期,被征地农民与征地机关可征地案例、补偿标准等理由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报上级部门审批,省去对内容听证的,避开了社会资源。
(五)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要明确化。《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案例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附具”形式导致听证内容流于形式。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认真审核听证笔录的上作出行政决定,将听证笔录行政决定的。

三、坚持安置补偿及时原则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不断累积的,被征地农民件发生的时间、方式、规模和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发生并非无迹可寻。,坚持及早介入、及时安置补偿原则是将理由化解在萌芽的明智之举。
及时安置补偿要求征地机关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他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案例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不少征地机关有着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这无疑使被征地农民贫困的存活目前状况雪上加霜。
为更好地缓解被征地农民严峻的存活目前状况,避开被征地农民件发生,征地机关工作人员一应保持的政治敏锐性,手段、措施和渠道广泛信息,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生活情况,对不稳定因素作出反应;另一要设计完善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尽早安置、补偿。国外学者奥斯本和盖布勒政府以治疗为主而非以防范为主的治理是高成本、低收益的治理方式[4],两人都主张要建立以预防为主、实际的预警机制。浙江省温州市的部门和地区都设立了应急预案并践行之,均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调解作用发挥

在征地中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落实科学进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2009—2011年期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杨吉乡被征地千余亩,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100户农户都妥善安置,无一起案件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征地纠纷的方式,了和谐征地,达到了双赢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性,应建立组织和制度建设。
(一)应明确行政调解原则:一是自愿调解原则。二是合法原则。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四是实效原则。行政调解的目的是定纷止争,减少社会资源,法律的公正性。
(二)在组织建设上,各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局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征地管理部门专业化工作指导。各区域国土规划局负责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配备5-7名调解员,调解员需热心调解事业,掌握娴熟调解技艺,还需专业的土地征收知识、房地产评估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对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而言,首要的是向征地涉及的利益双方公示调解流程。调解委员会应当将案件受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调解组织成立、调解员回避、调解协议的内容与调解向参与人员公布,并严格流程调解,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一方可申请征地案件调解,政府及部门也可指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两种方式的调解登记。调解中,涉及内容和的查阅、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配合,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如遇到征地补偿标准超过项目政策或超过已签协议同类标准,应事先将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对于重大征地纠纷案件也应及时上报。调解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归档。
(四)为保证调解工作顺利,政府部门应建立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应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施,如办公、场地设施等给予足额经费支持,还要为调解委员会预留出财政预算资金,以备应急之需。政府机关还要确保部门、单位积极配合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以而更好、更便捷地保证农民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文献:
[美]科恩.论[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探讨[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191.
[3]baike.baidu.com/view/44258

2.html?tp=0_11.

[4]奥斯本·盖布勒.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革新初中英语教学论文着公共部门[M].周敦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62-185.
[5]征地安置补偿实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0.
[6]王克稳.略论行政听证[J].法学,1996,(5).
[7]王锡锌.行政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探讨[J].法学,2001,(4).
[8]北京化解民告官征地拆迁纠纷优先启动行政调解[N].新京报,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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