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背景下法律教育革新深思

更新时间:2024-01-20 点赞:32670 浏览:1477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自2008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工作以来,我国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得到了跨越式进展。法律硕士探讨生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宏观教育革新的大背景下,进展也十分迅速:逐步建立和改善了分层次、分类别培养的教育系统,培养规模增加迅速,教育试点革新工作顺利开展。但在高速进展的背后,人才培养质量却并不理想。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和专业学位进展不仅仅是培养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形成职业化导向的鲜明教育特点,并最终使之成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关键词: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法律硕士;法律职业化教育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

2.04.15

“探讨生”在英文中用“postgraduate”来表述,即在本科后进行专业学习。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探讨生培养受“重学术学位、轻专业学位”培养理念的影响,培养定位仅局限在培养专业领域的学术型探讨人才,虽然造就了众多杰出、优秀的探讨型法学人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进展,社会各行业对高层次运用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加,既往培养理念指导下的教育系统和培养方式已无法满足社会对高层次运用型人才的需求。探讨生教育结构性过剩,学术型探讨生过多,实务型、运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探讨生培养规模不足。一方面是探讨生人才培养职业适应性不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另一方面是社会各领域具有专业技术知识或管理经验同时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运用型专门人才紧缺。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和结构调整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探讨生教育结构性调整、专业学位进展迅速

2008 年国家开始稳步推进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革新和进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将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做出了加速进展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战略部署。参见:《国家中长期教育革新和进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第22条。2009 年1 月教育部党组决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选择渠道,决定增招5 万名硕士探讨生,全部用于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攻读专业学位; 并决定以2009 年起,所有专业学位都招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探讨生; 以增量推动存量调整。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曾在2011年指出,要积极进展专业学位教育,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进展走势,在国家急需的新能源、新材料、环境、生物、信息、经济、教育、法律、社会工作领域,加大专业学位设置力度,革新培养方式,加强专业实践环节,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社会紧密结合[1]。200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探讨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专业学位探讨生培养单位调整优化探讨生教育结构,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探讨生招生范围。积极稳妥地推动我国硕士探讨生教育以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运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2]。2010年6月,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组织申报和验收,并批准全国64 所大学进行专业硕士学位综合革新的试点工作,教育部同时颁布了《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综合革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试点培养单位进行专业学位综合试点革新工作,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和结构调整对深化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革新,改善探讨生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和培养方式,推动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合理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进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在国家宏观层面,进行探讨生结构调整,平衡专业学位和学术型学位招生规模比例,逐步使我国的探讨生教育以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运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二是各培养单位以国家探讨生教育转型进展为导向,在探讨生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转变教育培养理念、革新教育培养机制、革新教育管理系统等措施,提升专业学位探讨生的实务运用能力,优化探讨生教育培养结构,全面提升探讨生教育培养质量[3]。
随着探讨生结构性调整的深入推进,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面对着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经过几年的革新进展,如今我国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在招生规模、培养单位规模、专业类别等方面都取得了快速的进展。截至2011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了38种专业学位,其中,已经开展试点的探讨生专业学位类别有19种,具有探讨生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已达509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 679个,累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探讨生100多万人,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点的专业学位探讨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层次运用型人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面对机遇与挑战

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的专业类别之一,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而设立的学位类型[4]。作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探讨生结构调整和深化革新的进程中,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得到了跨越式进展:

(一)建立和改善了分类培养的教育系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1995年开办以来,经过三次较大调整,现已形成了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在职法律硕士三种培养类型并行的较完备的教育系统,进行分层次、分类别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基本满足了社会对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的需要。在培养和进展方向上,三种培养类型各有特点: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主要培养目标定位于复合型、实践型高级专业人才,主要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法律知识与相应系统专业知识复合的实践运用人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主要定位于专业型、实践型高级人才,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高级警官[5];在职法律硕士主要针对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职业相关的教育培养。

(三)落实联合培养制度

联合培养的提出源于职业化导向,是指在法律硕士培养领域引入实务部门和专家,以弥补“学院派”教育培养的不足。国务院学位办主任张尧学院士在2011年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探讨生试点工作部署会议上也曾指出:“学校是一个管理平台,是一个整合和融合资源的平台,行业的人要进来和我们一起培养。”[8]针对联合培养,很多培养单位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如聘请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探讨生实行双导师指导制度;在实务部门建立专门的实习基地,让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等。但现实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受制于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导致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历程变成形式主义的“表演”。要转变这种近况,首先要细化并落实联合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提升实务部门对于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其次,引入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不仅要引入法院、检察院等一线法律实务部门,还要引入行业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如地区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便于更好地对联合培养进行监督管理,也便于整合利用联合培养的社会资源。再次,要把在校老师与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落到实处,避开“闭门造车”的狭隘,让老师们“走出去”,不仅是授课老师,还包括法律硕士管理人员,通过调研、学习,准确把握实务部门的用人需求。JS
参考文献:
[1]刘延东.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1-02-12)[2012-04-20]..cn/s/blog_581765df0100wu7

5.html.

Reflections on the Reform of JM Education System inChina’sPostgraduate Education TranormationLI Yan, WANG L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In 2008, China’sMinistry of Education steadily promoted the reformation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 Since then,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education has been developed at a very fast speed.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education, JM education developed rapidly as well, namely, the education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different hierarchies and sorts has been established, the cultivation scope has gained rapid increase,and the educational reform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oothl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personnel training quality is not entirely satiactory. The key to the JM education is to improve the personnel training quality, to for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to make JM education a major source of the professional legal talents.
Key Words:postgraduate education; tran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JM education; professional legal education
本论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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