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轻罪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要性

更新时间:2024-04-08 点赞:17564 浏览:728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对未成年犯来说,消除犯罪记录对其的不利影响,并顺利回归社会是各国刑事法治的重点研究课题,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国的少年司法非常有必要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说是我国当前面对的重要课题。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人犯罪一般是基于一种理性选择,而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未成年人身心智力条件的双重影响下的被动选择,并不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总之,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相对单纯,主观恶性不深。未成年人往往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治还比较容易,重塑其人格、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应注重教育和保护,而不应是惩罚和报应。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其犯罪记录将给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婚姻等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这种终身伴随的“污点”,使他们很难正常回归社会,许多失足的孩子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甚至可能埋下重新犯罪的伏笔。“一次作贼,永远是贼”的说法不是得到承认的法律原则。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并将进一步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为此,应当建立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与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衔接的需要

由于意识到青少年嵌生于复杂的网络中,单纯考虑人格或环境都可能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国外的研究倾向于将人格因素与其他环境因素,特别是父母养育行为和犯罪同伴交往的作用联合起来考虑人格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100 条增加1 款作为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条规定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这一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根据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在入伍、就业时免除了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但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只是免除了行为人的报告义务,用人单位、部队仍然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的档案从而掌握其犯罪记录。这将导致未成年人免除报告义务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为保证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必须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我国司法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和探讨在我国已经产生了许多思想和理论。尽管这样一些光辉的思想和崇高的价值总是令我们倍感激励,但主要停留在应然的价值层面还是让人觉得底气不足,而事实的理由却让人信心倍增。近年来,随着人道主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逐渐成为和地方积极探索的少年司法制度之一。
首先,政法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08年12月,批转的《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是我国首个提出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8月,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青团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六部门《若干意见》”(要求:“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任何被处刑罚的记录。”可以看出,不仅要求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还要试行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因此,这是最广意上的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其次,地方司法实务各个部门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效果较好。截止2010年3月全国“”召开时,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其中,顺利就业的52人,顺利续学的37 人(其中已有7人进入大学),出国的2人。随后,山东省德州市及青岛市、山西省太原市以及贵州省县等地方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和试点,均见成效。如贵州县被消除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的104人中,43人继续升学,在校就读11人,创业4人,务农 42人。
参考文献:
刘立霞.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J].少年司法,2008(7)
刘立霞,张晶.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研究[J].时代法学,2009(8)
[3]徐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与运用[J].当代法学,2011(4)
[4]徐昀.品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7(2)
[5]曾新华.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法学杂志,2012(6)
作者简介:
赵岩(198摘自:毕业论文选题www.618jyw.com
7~ ),女,汉族,黑龙江绥化人,硕士,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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