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东盟东盟经济贸易进展背景下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深思

更新时间:2024-02-09 点赞:25626 浏览:11084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简述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开设海商法课程的意义、海商法主要内容与特点,在分析广西高职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基础上,提出高职院校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策略。
【关键词】东盟经济贸易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
0450-9889(2012)10C-0063-03
我国是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港口和海运已经成为中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载体。随着中国一东盟经济贸易不断发展,越来越多进出口货物需要通过海上运输实现跨国的流通,而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领域相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越来越需要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掌握。广西高职院校如何适应东盟经济贸易的发展,结合专业特点,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成为摆在每一位从事海商法教学工作老师面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东盟经济贸易发展背景下开设海商法课程的意义

目前,作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唯一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广西与越南港口开通了多条直达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线,广西北部湾港口与菲律宾、越南等东盟国家多个港口签署了缔结友好港口的协议。广西海运主要口岸有防城港口岸、北海港口岸、钦州港口岸、江山港口岸、江山港口岸和石头埠港口岸,这5个港口年通过能力2692万吨,口岸现有泊位共8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目前开通了直达新加坡、日本、香港、深圳等国内外中转集装箱班轮航线,与世界98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有海运业务往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货物有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如2011年,广西的防城港口岸进口煤炭检验量居全国第一。而2012年第一季度,广西口岸共检验进口煤炭961批次共891万吨、货值10,8亿美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23,5%、399,1%和667,3%。这些进口煤炭原产地包括越南、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其中越南煤炭的进口批次最多,占总批次的94%,这些进口的煤炭全部都是通过海运实现的。为了适应中国一东盟经济贸易发展以及满足国际航运贸易发展的要求,尽快地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广西很多高职院校开设了海商法课程,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海商海事法律理论和实践,了解有关船舶和海洋的法律制度,了解当前国际海事海商理论发展的最新进展和动态信息,了解海商法理论发展的前沿问题,为中国与东盟经济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海商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律关系是以海洋为背景,以船舶为主要载体,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上商业活动和海损事故。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有法律条文278条,是当时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
海商法课程内容主要是阐述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即包括绪论、船舶与船舶物权、船长与船员、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用、海上拖航、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事争议解决等内容。海商法课程是一门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应用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法律课程,该课程的内涵既有广、狭两义之说,又涉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既有自身完善与法域拓展,又有民商法的一般性与海商法的特殊性;既有本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又有多学科知识的结合和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的兼容。海商法作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在海商法的教学中,既要结合法学的一般特征,又要结合海商法自身的特点以及专业特点,采用合理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紧密联系海商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

三、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广西高职院校开设海商法均是近十年的事。特别是2004年,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永久在广西南宁举办,这股强劲东风推动了广西经济增长的好势头,广西的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紧跟市场的需要,先后开设了港口工程技术、报关与国际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与航运管理等专业,根据这些专业的需要都开设有海商法课程。现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海商法课程为例,探讨广西高职院校在海商法的教学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海商法缺少必要的课程铺垫。海商法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且比其他法律更具有专业性,要学好这门课程,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作铺垫,对于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在开设海商法之前,几乎没有安排其他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法律专业术语都不清楚,这对于海商法课程的学习存在较大困难,学生的学习兴趣受到抑制。
(二)海商法内容丰富而复杂。海商法内容广泛,具有国际性,通常涉及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或其他航运发达国家的航海立法。海商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和海上侵权关系,也有因分担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以及管理监督船舶、船员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海商法所体现的法律规范不单局限于单一的部门法,它是法律规范的综合体,既交织着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也交织着民商法和行政法规范。
(三)海商法条文难理解。海商法的法律条款较之其他部门法而言,不仅涵盖范围广、存在大量的定义性条款和移植国际海事公约条款,还存在较多航运方面的法律术语,相当部分条文是根据国际公约条款的字面意义翻译过来的,表述抽象而复杂,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四)海商法教材选用受限制。海商法课程一般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课,或者是航海类院校开设的一门公共选修课,而普通的高职院校很少开设,对教材的研究开发就更少,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海商法教材极其匮乏,不少高职院校一直是借用本科的教材。为此,在授课学时、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实践能力的培养等方面都无法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五)海商法教学缺乏实践环节。海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生在海商法学习中普遍缺乏实践的机会。航运和船舶远离学生的课堂,缺乏相关的航运知识和船舶知识,使学生对于海商法的学习缺乏应有的感性基础,导致学生很难掌握海商法的具体内容。
(六)海商法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由于我国海商法起步较晚,对海商法专业缺乏足够的重视,专门的海商法人才奇缺。即便是对海商法研究和教学成果相对比较突出的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很多讲授海商法的教师主要还是从事国际法学或民法学的研究,其他一般院校的海商法教师就更不专业了。目前,在高职院校担任海商法的教师几乎没有海商法专业的,一般是民商法、经济法、国际贸易专业,甚至有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哲学、经济管理等专业,对海商法前沿法律问题和学术动态研究不多、不深。

四、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策略

(一)科学设置海商法课程。我国是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海商法的地位不断提高,这不仅是民商法理论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东盟经济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培养东盟经贸人才的需要。为此,在海商法课程的设置上要科学合理。
1.开课前的铺垫。海商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与民商法存在血脉相通的内在联系,只有以丰富的民商法理论为先导,重视民商法的法学基础理论对于海商法问题的借鉴和指导作用,才能揭示海商法的法律本质和发展规律。为此,在开设海商法前有必要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作铺垫,使学生在掌握基础法学理论知识后,再来学习海商法,以有利于对海商法制度的理解。
2.海商法课程的安排。目前,高职院的海商法课时一般安排36至48课时,对于一门内容丰富、理论性较强、涉外性强的课程来说,这样的课时是不够的。为此,笔者建议一般院校的海商法课程至少应安排在56~64学时,最好安排在实习前一个学期开设。
(二)依据不同专业确定教学内容。不同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不尽相同,要在有限的课时内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应该依据不同专业确定海商法的教学内容。笔者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目前,由于专供高职高专使用的海商法教材非常少,该校选用的教材是由张湘兰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海商法》教材,这本教材适合高校法律、国际贸易及海运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使用。即便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报关与国际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都选用这本教材,但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应各有不同。如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讲授的内容应注重培养学生对海商法基础知识的了解和对海商法学习的兴趣,侧重点应放在海上运输、海上保险以及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基本制度的学习上。
(三)运用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自动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可以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
1.上好第一次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激发学生学习海商法的兴趣,就有可能对于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要激发学生对一门新课程的兴趣,第一次课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笔者第一次课通常是从学生所学专业切入,列举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案例,如给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的学生上第一次海商法课程,可以先讲述集装箱运输与码头、港口、外轮理货业务的密切联系,在港口码头从事国际货运业务必须要有船舶和船员,当货物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就要承运人来完成货物的运输,继而引出船舶租用、海上货物的运输问题,启发同学们想象装满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同学们自然会联想到台风、海啸等引发船舶的碰撞,从而引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的分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以及海事争议等内容。通过类似的案例分析,启发学生思维,学生积极参与思考,感觉到自己所学专业与海商法很密切,认识到学习海商法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海商法的热情。
2,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由于多媒体具有内容丰富、直观、实用性、简约性、效率性、艺术性等特点,多媒体课件教学已被普遍使用。在海商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使用图文并茂、声形俱备的多媒体课件,可以提高学生在课堂上的专注力和学习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教学的效果。海商法是一门术语较多、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学习这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一些有关船舶、海洋、运输、港口以及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使用多媒体课件,可以给学生形象地展示船舶分类、港口、集装箱堆场的照片,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图片,还可以用图解和图表简约地说明授课内容,如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海啸、台风、巨浪等)、海上油污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船舶碰撞等,均可通过多媒体图片或视频生动地展示,让学生有感性认识,对相关知识容易理解,同时将复杂问题简约化、形象化。多媒体课件的使用,节省了板书时间,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丰富了课堂教学手段,达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3.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海商法不仅理论性专业性强,而且实践性也很强,法学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实践,很多理论需要通过分析真实的典型案例来予以理解,案例式教学可以做到课程的实践性与法律的适用性相结合。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授课教师应当精心挑选与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相吻合、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可探讨价值并能引起学生好奇心的案例来进行教学。其次,要选取案情复杂程度、难易程度适中的案例。例如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较薄弱,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选择法律关系不太复杂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再次,要选择具备新颖性的案例。同样案情,案发的时间、地点不同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为此,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择发生在近期的案例,使用现行法律条款来解决纠纷,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最后,尽量选择案情发生地点是学生比较熟悉的。选择学生熟悉地点发生的案例,容易使学生产生亲切感,有亲临其境的感觉,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在海商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是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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