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几个公平责任原则在几个具体案例中适用网

更新时间:2024-02-25 点赞:19972 浏览:8566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一直很难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经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特点是既有独立性,又有补充性;公平责任原则既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内在缺陷。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能趋利避害,达到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 公平责任 过错 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公平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其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源于:论文的格式www.618jyw.com
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是有了,但如何适用呢?仅根据这条规定的文字意思解释,就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当事人对损害是否有过错,如何界定;“根据实际情况”这样的说法太过笼统,不好操作;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什么比例分担。这对在民法中具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有学者这样定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也有学者认为:滥用公平责任原则会动摇民法的基础。
笔者举出如下几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
案例一:甲在一栋居民楼楼下的花坛里坐着休息,被居民楼上抛出的一物体砸中,受了轻伤,花去医药费若干元,居民楼所有住户无人承认是自己所为,从现场的情况可以肯定是居民楼中的某户居民所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最后判定,事发当时所有开着窗户的住户平均分担甲的费用。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符合该原则的立法精神的,是正确的。试想该案中当事人甲的确很无辜,光天化日之下,坐着休息都被砸,而且受伤造成的损失还不知道找谁赔偿,如果让甲自己承担费用,那么是不合理的。也有人对该判决提出质疑,法院的判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其中只有一户居民该赔,但他却少赔了很多,其他被法院判定赔偿的居民,都很冤枉,这事本来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平白无故要赔钱,对这些人而言,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呢?但是笔者认为,民法领域中没有绝对的公平与合理,法院如果不这样判,那么又当如何判决,当事人甲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其实在发达国家,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很健全,能够很好地解决损害无人承担的问题,就像案例一中出现的问题,但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项目少,零散且不成体系,尤其是责任保险,仅在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所规定,在其他领域尚处于空白,社会保险正在普及,但人们的保险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们尚无法理解保险的真正社会意义。我们虽然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目前它承担损害的能力实在是太有限了。面对中国社会现实,目前尚无法采用损害承担社会化这一理想方式解决损害无人应当承担的问题。所以对于案例

一、法院只能这样判,以牺牲小公平成全大公平。

案例二:在一个暴雨天,甲步行在一条乡间小路上,当行至乙工厂,该工厂围墙突然倒塌,砸伤甲,造成相关损失。甲就自己相关损失向法院起诉侵权,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主张围墙倒塌是暴雨天气造成的,自己并无过错。最后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定乙工厂承担百分之六十,甲自己承担百分之四十。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院的判决是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围墙属于建筑物,乙工厂是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围墙倒塌造成甲损伤,乙工厂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乙工厂辩称,围墙倒塌是暴雨天气造成的,其自身无过错,试想,围墙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它的坚固程度是不言而喻的,若按照乙工厂的说法,暴雨造成围墙倒塌,那么围墙肯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乙工厂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及时修缮和加固围墙的义务,但乙工厂并没有任何作为。从这个角度讲,完全可以推定乙工厂存在过错,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判定乙工厂就甲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完全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补充性原则,只有当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学常识,可惜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没能把握好这一点。法院照顾甲的个人情况,判定乙工厂承担大部分责任,貌似公平,实则对当事人甲是很不公平的。该判决与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是一个错误判决。
案例三:甲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突然前方行驶的乙汽车将路上一块方木轧弹而起,跳入甲所驾摩托车前轮中,甲摔倒在左侧直行车道内。此时,丙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正常行驶,虽然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事发突然,仍然将甲当场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丙立即停车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当地交警及时出警详细调查了解,并经权威部门对丙所驾出租车进行了鉴定,确认甲、丙二人均无违章行为,根据当时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判令甲、丙双方对此意外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同时判决丙出租车所属单位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是适用公平责任的一个案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第一,这个案例根据现行法律可以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但该案件发生在2002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意外事件是相互排斥的,没有任何交集,所以该案当时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原则上没有问题,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这一点应该肯定。第二,法院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是不合理的,公平责任原则不等于平均分担责任,法院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考虑到双方地位的特殊性,甲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丙驾驶的是机动车,丙自然居于交通优势地位,丙和其所属出租车公司应当多分担一定的比例。第三,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客观条件和精神上受到的创伤,甲已经死亡,这对甲的家庭而言,损失巨大,给甲的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而丙的身体无恙,最多受一些惊吓,而且丙身后还有出租车公司作后盾,经济实力应该远胜于甲的家庭,从这个角度讲,丙和其所属出租车公司理所当然应该多承担一些比例。综上,法院的这个判决虽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实际有失公平,是不合理的。可见法院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审理案例时,对于比例的承担问题,一定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不能搞平均主义,不能搞“一刀切”。当然,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今天,就可以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等相关规定,先有保险公司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赔付,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将由丙及出租车公司承担剩余的全部赔偿责任。摘自:毕业论文摘要范文www.618j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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