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中国古代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中廉政体制工作

更新时间:2024-04-12 点赞:17576 浏览:7298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权力腐败和廉政法制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就我国而言,伴随着改革开放取得的辉煌成绩,很多腐败现象也日益突显,也逐渐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从我国古代的法制史和政治史中得到启示,更好地促进我国廉政体制建设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启示
1003-2851(2013)-06-0242-01

一、宣扬封建正统思想,注重对人的思想教育

纵观我国古代史,可以发现历朝历代的君王为了稳固自己的江山,都十分注重向臣民灌输相关的封建正统思想,让他们形成以忠君孝廉为中心的道德观念。儒家思想被正式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后,各王朝也费尽心思对其进行大力宣扬。这也说明儒家思想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唐太宗李世民在即位之初,便提出“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是百官的行为准则。明太祖朱元璋则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狠抓腐败吏制。他在位期间,做了很多惩治官吏腐败的法制建设工作。尤其是其亲自主持编订出一部《御制大浩》。这部诰喻就是把贪腐的官吏作为重点的打击对象。明太祖还要求各级学校专门讲授这部诰喻的内容,还向乡民进行宣传,科举内容也涉及《大浩》。由此可见,明开国之初,对法制建设的力度之大。除了严厉整顿腐败吏制外,各代王朝也比较重视对清官的褒奖,可以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一般会有相关的奖励措施,来嘉奖那些政绩突出、为官清廉的官吏。而对那些污吏则有一套十分严酷的惩罚制度。

二、我国古代廉政法律的制度体系

1.官吏的选拔、任职制度

科举制是我国古代主要的官吏选拔方式。在当时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的时期,该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它能让更多德才兼备的寒门子弟通过努力,加入到官吏队伍之中,为朝廷效力。另一方面,还能对官吏腐败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当然,古代还有很多其它优秀的官员选拔方式,用以补充科举制。比如,汉代的察举、征辟等,也能吸纳部分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官吏队伍。此外,在官吏任用上,也形成了很多预防腐败的管理制度。常见的有举荐中的连带责任制。即若被举荐的官员犯了罪,举荐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官员任职期间的姻亲或地域回避制。在汉朝中的《三互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明朝洪武年间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南方人调任到北方为官,北方人则调任到南方为官。尽管发展到后期,不分南北,但依然要求“不得官本省”。

2.对官吏的考核与监察

古代很多朝代都很重视对官员队伍的考核与监督,从而确保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随着朝代的变迁,具体的考核方式、标准都有所不同。比如,在汉代,通过从上而下的逐级考核方式,来确定官吏的升迁或罢免。在唐代,实行专门的职官考课制,具体由吏部孝功司组织开展。主要包括岁课、定课,相关的孝课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由此可见,当时考核水平也很高。
在古代廉政体系中还包括极为重要的一环,即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不仅能进一步调控官员权力,达到巩固皇权的作用,还对遏制腐败之风有一定的作用。它的监察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察,设有专门的及地方监察机关。通常,监察者与监察对象都无直接的行政隶属联系,官级还明显比对方还低。正是这种以卑犯尊的监察体制,才让官员有所忌惮,更为小心。秦朝在设御史大夫,主管秘书兼管监察,从而形成了我国历史上首个监察制度。随后,在西汉武帝时期,实施刺史制度,刺史“位卑权重”,可以为皇帝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隋唐时期,由吏部专门分管监察事务。直到宋元时期,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已不断趋于完善,而发展到明清时期更为成熟。北宋在地方设有通判,用以牵制监督知州;元朝在设置御史台,作为最高的监察机关;明初在设都察院负责监察,在地方设提刑按察司,分管监察与司法;清朝把六科给事中并入到督察院中,完全改变了唐代形成的监察机构“台谏”并列,明代“科道”分立的体制,确保了监察组织的统一与完整。

三、我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对当代的启示

我国古代形成的廉政法制体系在当时来说已经是相当完善的了。不过,为何古代官场依然给人黑暗、腐败成风的印象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尽管我国古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廉政法律制度,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无法真正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我国古代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皇帝代表着最高的权力。在这种“绝对权力”下,这套制度的合理性与进步性也就无法得以真正体现。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时,我国的斗争形势依然还很严峻。我们一定要善于借鉴和吸收古代在廉政法制建设方面的优秀成果。首先,要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廉政思想教育,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选择历史上优秀的思想家政治家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先进理念及典型事迹为学习素材,进一步提升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认识。同时,运用党的先进理论思想武装他们的头脑,使其认识到腐败的重大危害,严守拒腐防变的防线。然后,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尤其是要重视对各级监督机制的完善。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活动监督机制还是比较完善,关键是未真正贯穿执行。因此,监督制度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要将各级监督落实到位。从行政、纪检、党委到群众等多方面形成全面的监督网络体系,真正遏制住腐败的滋生。此外,我们还应借鉴古代对廉政、腐败行为的奖惩做法,形成一套严格有效的奖惩机制,积极营造“廉政从政、腐败可耻”的文化氛围。此外,在吸收、借鉴我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中的优秀经验时,注意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源于:免费论文www.618jyw.com
参考文献
冯建辉,李俊青.论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中的廉政体制[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29(4).
秦文.中国古代的廉政法制建设[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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