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浅析浅析权利维护与法治校园建设学年

更新时间:2024-03-11 点赞:22095 浏览:9735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当前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而作为建设法治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以制度的手段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一个话题。通过对大学生权利保护现状的分析,从法治的角度对如何完善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制度保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听证会
作者简介:童一明(1986-),男,上海人,复旦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助教。(上海 200433)
1007-0079(2013)22-0203-02

一、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权利及维护现状

1.大学生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下,大部分大学在校生都已经是超过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除了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之外,作为受教育者,他们还享有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一些权利。一是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的权利。二是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在完成规定学业之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三是获得国家、学校、社会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四是对学校或是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或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在大学期间参加各类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合法成立各类校内的学生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可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是十分广泛的,涉及使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为大学生充分享受社会的教育资源,顺利地完成大学学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2.大学生权利维护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当前大学生绝大多数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摘自:毕业论文提纲格式www.618jyw.com
侵害的现象也同样不可避免。当侵害情况发生时,学生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来看主要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两种途径。
私力救济是一种为学生所经常考虑采用的途径,然而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前提一直是采取该种救济手段所必须面对和解答的问题。学生在采用私力救济时,如稍有不慎,将很有可能触碰甚至超越法律法规的边界。
学生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二是通过学生申诉。对于采用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方式来说,无论是站在学校还是学生的角度,都势必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同时过多引入司法救济,也极有可能导致“外部权力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产生不利的影响”。正是基于上述的多重考虑,学生申诉制度这一新兴的学生维权应运而生。
何谓学生申诉制度,早在8年前,教育部就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学生申诉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各高校要成立各自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规定了我国在籍在校的大学生对于退学、取消入学资格、违纪处分等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从而体现了“无救济就无管理”的法治思想。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发生的纠纷,经学生申诉先由高校自己处理,这样可以为高校提供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更有利于在良好的氛围中疏解纠纷。[3]学生申诉不仅成本相对较低,同时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也更符合大学生与高等学校管理层特定身份者的文化心理。因此,在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所采用,成为了校内学生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中十分重要而有效的环节。

3.学生申诉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在各高校开展学生申诉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也应看到当前校园法治建设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使大学生权利的保护陷入了一定的瓶颈。
首先,学生申诉的范围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明确规定,学生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有关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即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后,在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前因不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无法取得学校的正式学籍);二是对于学校有关本人的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可以提起申诉。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第42条还提到,当学校或是其教职员工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诉。尽管我们可以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一部特殊法可以对一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但是这在客观上使得学生在校期间所可能受到的部分合法权益侵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大大缩小了学生应当享有的申诉权。
其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过程中,缺乏制约给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巨大限制。平等是法的价值之所在,大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依法治校这一原则下给予学校管理者和学生以一个平等的重新审视和处理纠纷的机会。然而,笔者了解到某些高校在处理一些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一种相对强势的地位,缺乏一定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约束,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学生维权的制度完善

尽管当前的学生申诉制度依然存在各种缺陷,但申诉案件的不断增加一方面说明了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通过制度层建立各种救济途径和通道在保护学生权益与推动校园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应当在对学生申诉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的同时,尝试引入新的前置机制,多层次、多阶段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学生申诉范围的外延

在研究了国内外大学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学生申诉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应以《教育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逐步扩大学生可申诉事项的范围。在此,我们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大学的相关经验。 台湾辅仁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4条1款对学生申诉的范围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复旦大学学生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是不服学校各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措施;二是不服学校对其受教权益所为之处分者。
通过此规定可以得知,辅仁大学的学生只要在其受教权益受到侵害时,无论是否仅限于各类惩戒处分,只要直接侵害了应有权利,都可以向校内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评会都应当受理。笔者认为这应当是未来学生申诉制度的一个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值得我们在不断完善我国现行学生申诉制度过程中加以借鉴。

2.引入校园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4]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我国第一次比较有影响的听证活动发生在1993年,当年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深圳市率先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引入了听证制度。不久之后,我国的其他省市也相继建立了听证等制度。而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进行规定则是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5]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管理中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对学生的处分)是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既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对听证制度作了规定,那么在高校的管理制度中适时适当引入听证制度完全是具备其可行性的。
(1)校园听证制度的可行性和价值。正义和效率都是对法律的评价尺度。正义在空间范围内体现着自由的实现程度,而效率在时间范畴表明了自由的实现状况。效率和正义之间存在着对立和统一的相互关系。[6]
从法的公平和效率角度考量校园听证制度的价值,我们认为听证制度的引入不仅为校方和学生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流沟通、解决处理纠纷的平台,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与正义,同时通过听证制度这一道滤网的过滤,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其后可能造成和带来的申诉或诉讼成本,从而提高制度的效率。
(2)校园听证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在充分发挥听证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必须严格界定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在保证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而不会被滥用。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的听证制度划定界限,并进行制度设计:
1)有关学校内部处罚事项。在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学生应当有权提请公开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了解学校进行处分的依据和理由。目前,我国已有部分高校开展了这一方面的尝试,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再一次证明了这一形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有关学校内部管理的事项。当学校内部的某项管理措施可能涉及到全体或一定比例学生的利益时应当进行听证。例如,学校在进行各项收费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可能增加学生负担时,学生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要求学校解释收费的有关依据;又比如,当奖助学金的评定被认为是不公平时,与之相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听证申请。针对这一类型的听证会,部分高校也在尝试进行实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统一组织、召集主体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撑,高校在开展这类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不会制定统一的规定,而仅是针对个别的事件开展听证,听证的召集也缺少统一的主体,往往是各职能部门或院系各自为阵,难以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评价标准。因此,要进一步规范这一类的听证还需要从法律等层面给予更多的制度支撑。
3)学校在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到学生利益的项目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这类听证在高校中非常少见,但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学生维权意识的加强,部分高校已经出现了学校基础建设项目与学生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学生网络维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提醒高校管理者,在开展基础建设前,应当广泛听取学生、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合理诉求,而听证会无疑是其中最为规范、有效的一种形式。在此,笔者也建议在各高校的基础建设相关审批程序中加入听证程序,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三、结束语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在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是依法治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权益维护的制度保障体系,为学生的救济提供有效途径。而在校大学生在自身能够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要学会并利用好法律制度的武器,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王杰.校园听证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
[3]尹晓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高教探索,2004,(4).
[4]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罗豪才,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杨心宇,[俄]谢尔盖·沙赫赖,[俄]阿利克·哈比布林.变革社会中的法与宪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责任编辑源于:论文大纲怎么写www.618jyw.com
: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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