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教育权保障

更新时间:2024-04-20 点赞:24799 浏览:11728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当今中国,讨论制度建设、权利保障的重要话语空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力求达致规则和谐、社会氛围和谐、国民行为和谐、国民观念和谐的共进。建设和谐社会有诸多诉求,法治、公平正义是题中之义。在公平正义的图景中,和谐社会构建着眼于人的发展,以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为终纵目的。个人的全面发展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受教育权保障不可或缺。受教育权保障可以形构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宽容精神,修养现代政治所需的民众基础,塑造支撑法治国家的权利观念。受教育权涵义广泛,各国学者也给予了广泛关注,从自由权、社会权,生存权、发展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受教育具有权利性,意指国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受教育具有义务性,意指某些层面的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国家、受教育者的家庭、受教育者的家长持有义务以保障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实现。国民受教育权保障的掣肘主要存在于:制度建设的缺位、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其他国民及社会组织的侵害。因此,受教育权的保障路径在于制度建设的归位,包括制度统一、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构建;救济体制的完善、通畅;政府责任的落实。在国际社会上,受教育权问题也广受重视,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很多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制度启示和可资鉴戒的经验。从本国实际出发和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发展中国家保障国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方略。我国国民受教育权保障状况表现为整体上的落后性和发展的不均衡性,国家教育投入整体不足和结构性失衡日益凸显。国民受教育权未受保障影响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投入的比例失衡使得义务教育问题凸显;高额的择校费使得教育公平成为国民视域的中心;东西部教育差距、城乡教育差距日益拉大,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成为众矢之的。国民受教育权要得以全方位保障,必须诉求政府责任的到位。政府在国民受教育权保障中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责任的到位有赖于政府法制的实现。政府法制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的统一,有限政府意指政府权力界限明晰,政府权力与国民权利达致公道界分;有为政府意指政府拥有足够的权威,可以承担起份内的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在受教育权保障领域,政府法制的实现有赖于政府去除对国民教育自由的干涉和政府在教育公平上的积极保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包括保障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上实现教育公平。【关键词】:和谐社会受教育权保障政府法制
【论文提纲】:内容摘要5-6ABSTRACT6-8导言8-12第一章受教育权及其保障原理12-24一、受教育权保障的意义12-14二、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14-19三、多维度视角下的受教育权19-22四、受教育权的救济路径22-24第二章受教育权保障的实证分析24-39一、国外制度经验及启示24-25二、中国受教育权保障的标本事件25-37三、不容忽视的问题37-39第三章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39-51一、法制政府侧观: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的统一39-44二、政府法制在受教育权保障领域的实现44-51结语51-52参考文献52-57致谢57-59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59-60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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