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所得税关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在会计教学中讲解思路分析

更新时间:2024-04-03 点赞:7342 浏览:2069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企业所得税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文从学生的接受能力出发,由浅入深,阐述了讲解当期应交所得税核算的思路,致力于使学生理清会计利润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并且会处理它们的差别。
关键词:会计教学;所得税核算;利润核算
【中图分类号】G712
在会计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往往很难理解所得税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把这问题慢慢展开,由浅入深的讲,以使学生能够慢慢理解和接受。比如我们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可以问学生税法定义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为企业会计上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呢?这时学生可能很茫然,觉得应该是又拿不准。那么我们就让学生暂按这种理解来计算。
即:
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适用税率
这样学生会觉得本节课很简单。那么老师这时告诉学生税法上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会计上所说的"会计利润"并非同一概念。期末我们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以使它变为税法上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
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这样学生就会加深印象,期待老师说明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区别在哪里。
这时我们可以罗列以下差异:
1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情况。而税法一般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规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另外税法一般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2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认同,两种规定影响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3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的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按照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以上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摘自:毕业论文翻译www.618jyw.com
4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由此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5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一般为其取得成本。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6会计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看作费用扣除。由此产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7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无论其是否发生均不看作费用抵减,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8虽然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某些预收账款按税法规定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9对于罚款和滞纳金,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尚未支付时作为负债反映;而税法规定并不作为费用调减利润,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0对于企业合并,税法规定考虑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额比例、取得被合并方股权比例的条件,将其区分为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由此造成被合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清算的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即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可以用以下公式确定:
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计入的费用-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下面给学生举一个案例具体说明:
某公司2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2,000,000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5%。
该公司20×8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①20×7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0,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②向关联企业捐赠2,000,000元。
③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5,000,000元,其中3,000,000元予以资本化;截至20×8年12月31日,该研发资产仍在开发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150%税前扣除,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资本化金额的150%确定应予摊销的金额。
④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000,000元。
⑤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0,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
2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0+600,000①+2,000,000②-1,000,000③+1,000,000④+300,000⑤=14,900,000(元)
①为会计计提折旧计入费用6,000,000×2/10=1,200,000(元)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6,000,000×1/10=600,000(元)的差额。
②为向关联企业捐赠。
③为企业计入当期费用的研发支出2,000,000元与税法规定可以按其150%作为费用税前扣除的差额。
④为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金额。
⑤为会计作为费用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不允许。
20×8年应交所得税=14,900,000×25%=3,725,000(元)
最后,应向学生说明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核算当期应交所得税与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非同一件事。希望同学们在会计的知识里继续学习深造,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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