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英语教学中学英语教学中要注重表现学生主体地位题目

更新时间:2024-03-22 点赞:8229 浏览:25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主体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不具有主体性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学生的素质发展,离不开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一个没有目标追求,对学习缺乏责任感和热情,不善于独立思考的学生,是不能取得包括学习素质在内的全面素质的提高的。所以,发展学生的主体性--即教学中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中学 英语教学 主体地位

一、在中学阶段英语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的原则

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是教师按自己的构思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而主体性教学的核心问题,是尽量让学生自主学习。主体性教学要求充分发挥师生双方的主动性,但现实的实际情况是课堂是由教师设计并负责组织实施的,在课堂摘自:学年论文范文www.618jyw.com
上教师的自主权明显大于学生的自主权,学生按教师的指令要求完成学习过程。实施主体性教学,核心问题是要改变传统的由教师主宰课堂的模式,尽量地由学生自主学习,构建师生互动,共同参与课堂活动的新模式。

二、在英语教学活动中尽量让学生自主学习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传授扮演了课堂的主角,占去绝大多数时间,这样长时间下去学生的自主学习的能力得不到培养,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中,我们提倡师生互动,以课堂的自主学习为主。学生的学习结果,主要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只有通过自主学习的实践活动,才能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课堂教学上尽量让学生自主学习,既能提高课堂学习吸收率,以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思想的试金石。
兴趣是推动学习的内在力量,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学习的强大动力。布鲁纳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实际上兴趣是一种积极的认识倾向,是一种复杂的个性品质。要推动人去探求新的知识,发展新的能力,使学生获得持久的兴趣,是促其主体性发展的基础条件。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很多,老师可从采用多种教法入手,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在教学中充分运用创设情境教学法;利用电教手段和直观教具形象地有层次地将所学内容展现在学生面前,将传统教学媒体(如语言、教材、板书、实物、挂图、模型等)与现代教学媒体(如电视、录相、录音、计算机等)相结合,强化学生的视听感觉,尽量做到能听的让他们听,能看的让他们看,能摸的让他们摸,充分发挥多种器官的作用,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活动中,引发兴趣激发求知欲,使学生在愉快和谐的教学气氛中满怀地学习,较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三、学生的自主学习靠教师的激励和指导

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是生来就有的,是在自主学习实践中逐渐形成民展起来的,而中学生的自主学习活动、不论课上的还是课后的,主要靠教师的激励和指导。因此教师在学习过程中是一级调控主体。他不仅调控自己的施教活动,还指导全班学生的活动,学生是课堂学习活动的二级调控主体,他们是在接受教师指令后进学习活动的自我调控。因此在课堂学习实践中教师要多安排,多指导、多表扬、多激励学生,只有这样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发挥淋漓尽致,也只有这样学生在享受成功的喜悦的同时增强了自信心,自主能力也得到了发展。

四、"给学生留有余地"是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有效策略

任何一个人如果总是被要求如何如何,而自已一点自主权力都没有,一切照章办事,那么工作也就没有积极性、创造性。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也是如此,只有让学生自主学习,学生才可能产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若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制定学习目标、学习计划,自主检测和评定学习结果,自主补漏和矫正,学生自己就有主动权能把教师的正确要求变成学生自觉的自我要求,把教师脱离学生实际的教学要求和措施变成符合学生实际的要求措施。凡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教师应尽量给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机会,让学生感到自己不是在外界强迫下被动地学习,而是教师的合作者自主地学习,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自尊心、责任心和主动性。
教师"给学生留有余地"的做法体现了师生平等、生生平等的原则,课堂教学必须体现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全体学生,给每个学生提供活动和表现的机会,尽可能照顾学生在生理、智能和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差异,要纠正传统教学观念中有关"差异"的错误认识,保证教学活动中的公正、平等和无岐视。在英语课堂的设计提问,回答问题时,教师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不同的问题,即便是回答不出来时也要耐心等待,或启发帮助,让这个学生感到教师的耐心期待,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学生感到生生平等,师生平等。只有这样智能差的学生才能体验成功从而不断增强自信心。
21世纪社会的发展要求高素质的人才,这就给中学英语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不断更新观念,构建新的教学模式,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张瑛.英语教学中如何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J]《考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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