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写作

更新时间:2024-03-19 点赞:23860 浏览:10745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近年来,商业秘密无形资产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和保护,我国缺少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律保护范围过于原则,缺乏程序法的保障,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对经营者的存活与进展起着至关的作用,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世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系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借鉴与吸收外国的经验,现已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就进展情况来看,立法上还有着缺陷。,有必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系统。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商业秘密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对策、招投标底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是信息,信息是指工商活动中即工农业生产,销售活动中有关技术和经营的信息,其他信息则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特点

(1)秘密性。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所在的应当是秘密的,被公开过,商业秘密的最属性,其有着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等同于排他性,商业秘密可为多人掌握,商业秘密者以外的人自行探讨开发,反向工程等渠道同样的商业秘密,但只要未达到众所周知的,其秘密性会而丧失。
(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现在的将来使用的。给权利人的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3)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运用领域的人所知悉。商业秘密是于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权利人过去未掌握的,其他同行业的人也掌握和运用的某的最新秘密。,同行同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经营、技术知识、信息或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
(4)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其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的保密措施,并“尽了之努力”。确认某一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还一部独立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在单行法规定来的,《仅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及构成要件,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最的法律形式。
2.《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劳动合同法》在沿袭《劳动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上,增加了竞业限制内容,该法的条款为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了的。签订合同的法律手段,的制约小学语文教学论文了雇员的,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降低了泄漏商业秘密的风险。
3.《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是世界各国所的策略教学论文。我国《合同法》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中,当事人将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写进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界定了“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涵义。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策略教学论文。《刑法》第219条的有关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单处罚金;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来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它是法律形式中最严厉的。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

1.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过于。,我国法律中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内容的条款较为的规定于各不同的部门法和实体法中,不同法律的主旨和调整范围各不相同,使得规定于各法律法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款,协调统一的内容,形成完整系统。如《劳动合同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只以规范企业与员工间劳动合同联系的角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商业秘密转让法律理由却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联系规范,而对企业与员工的保密联系却调整。
2.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中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明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纳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但明确“商业秘密权”。而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又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保护方式和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是立法中予以明确的理由。
3.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及体现形式,但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究竟哪些内容,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宽,做任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又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其他侵权方式排除在外。缺乏的可操作规定,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力,立法上的空白在很大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程序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立法中,除《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商业秘密程序保护外,其他法律对商业秘密程序保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来维护其权利的,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在法律中,如举证责任理由、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保全等制度均缺乏明确规定。情况使商业秘密权利人两难境地,既希望法律保护,又担心诉讼中商业秘密再度扩散,导致已有的损害加深。

四、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倡议

1.《商业秘密保护法》。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除了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之外,有较周密完备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的支持。。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宜采取统一的成文法保护方式,即由最高立法机关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和完善,统一到《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形成统

一、和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式。

2.明确商业秘密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权利在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措施不同,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决定其保护,保护方式,责任承担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理由实质上对属于权利人的利益如何定性的理由。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就对其保护。《tRlPs协议》次以国际公文的形式认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在《刑法》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归入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将商业秘密财产权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系统中应在我国立法中确定。
3.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可操作性不强,这无疑给商业秘密的侵权者了漏洞者,这在很大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应对其内容和范围作出的规定,以便于更加的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再的实际情况,明确和细化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4.程序法上的完善。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可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引入专利诉讼保护的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诉前财产保护全原则等,以促使商业秘密诉讼纠纷公平顺利的解决,维护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并在立法角度为我国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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